緊急求助 原合同未到期與新公司簽訂新合同事宜

時間 2021-08-30 09:45:30

1樓:風相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如兩家公司無上述情況,則應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後再與新公司簽約。並且簽約時間不應早於原公司終止合同的時間。

2樓:手機使用者

第一:新、舊公司是否是承接關係?還是新公司是另行成立的主體?

第二:如與新公司此次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你提出與新公司簽訂新合同時,用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申請裁決;

第四:新合同的入職日期早於此新公司的成立日期?這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因新公司未成立哪來的與員工簽訂合同主體?

3樓:匿名使用者

1 .我認為這種情況下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因為原公司登出,你與新公司是新形成的勞動合同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條件範圍。但是你可以爭取一下。

2.情況比較複雜,不知道。個人認為應當是以合同上的日期為準。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思路有點亂。公司結束應該把補償支付了,再重新簽定新合同,除非新公司書面承諾工齡繼續計算;

公司要登出代表法人資格結束,和新公司就無權要求籤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從新公司開業起算。

縱橫法律網-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周雪峰律師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想重新籤新合同,這合法嗎?

5樓:金果

單位必須和員工協商,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員工可以依法拒絕單位重新簽訂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本人有權拒絕,補償上有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算一年,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

2、合同中有根據需要隨意調換工作崗位的條款,這個在現實中使用較多,不過薪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7樓:

單位必須和你協商,必須徵得你的同意,你可以依法拒絕單位重新簽訂的要求。

1.如果重新簽訂,新合同是有效的。

2.可以解除原合同重新簽訂也可以變更原合同。

3.由單位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是單位原因解除,這樣單位就應當支付你至少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可以通過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操作,把勞動合同期限改為2008.1.1至2011.12.31

8樓:

我與公司鑑定兩年合同,到目前辦此還差1個月多。公司現在叫我們鑑定新的合同而且還是改變為1年。請問你我可以與公司鑑定新的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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