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責任承擔,簡述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的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8-30 10:41:25

1樓:允智韋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是指發起人未能夠完成設立行為,股份****最終沒有成立。公司無論何種原因不能成立。

發起人都應當承擔法定的責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認購人可以要求發起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者幾個人予以清償、繳付、返還,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發起人對公司所負擔的設立費用因濫用而致使公司受損失;發起人因設立公司而得到特別利益或報酬,使公司利益減少;發起人用以抵作股款的財產估價過高而令公司受損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發起人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過失責任,即發起人只對自己的主觀上存在過失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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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的法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屬於合夥性質的關係,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

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5)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樓:舒忍叢佩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是每位老總髮家時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現分階段加以分析:

一、公司設立成功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從事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其行為法律後果應當由成立後的公司直接承擔。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而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為設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為時,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不能直接歸屬於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對於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成立後的公司可以對該行為予以承認,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予以承擔,此時,債權人可以以成立後的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公司發起人對外所為民事行為,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債權人可以對成立後的公司進行催告,要求其對是否追認予以明確。公司不追認的,則債權人只能以公司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作為相對一方債權人,無**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該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相對一方當事人沒有義務去了解發起人在實質上是為誰的利益而為民事行為,因此,債權人完全可以直接向發起人主張權利。但是,由於該發起人是為公司設立而為的必要的行為,該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是成立後的公司,從實質意義上講,屬於公司設立行為,因此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可以由成立後的公司來承擔;如果發起人能夠證明其行為屬於設立行為,債權人就可以選擇要求行為人或成立後的公司對其承擔民事責任,但該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選擇確定後即不得再行變更。

二、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由於公司未能成功設立,其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自然無法由設立後的公司來承擔。

2、當股份****設立失敗時,股份****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問題公司法未作相應規定。

我們認為,(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發起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合夥關係,發起人之間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是一種合夥協議。一般認為發起人合夥是民法上的合夥,應適用民法上的有關合夥的規定。通常認為發起人之間的合夥關係自達成協議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時即告終止。

因此,按照民法上對合夥人責任的要求,公司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某一發起人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按協議要求其他發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責任的承擔,不需要以公司發起人有故意或者過失即過錯為條件。(2)但是,如果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設立公司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對外債權人有權選擇由該發起人承擔或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為設立公司非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其他發起人如果追認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設立公司非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由該發起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1、公司設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指公司正在設立之中,尚未設立登記,但又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夠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狀態。參照公司設立失敗的有關原理,此時,公司發起人之間仍然屬於合夥法律關係,公司發起人之間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明確不能成立的,由發起人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公司仍然未能明確是否能夠成立的,也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設立成功的,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按公司設立成功來承擔;需要公司承擔責任的,可以直接變更設立後的公司為當事人並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4樓:手機使用者

發起人在股份bai公司設立du過程的責任有: 1、設

zhi立失敗的,對設立dao行為所生的

債務、費用承擔版連帶權責任; 2、設立失敗的,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並甲酸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設立成功,但發起人在審理過程中的過錯知識公司利益受損的,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以 發起人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的責任有:1、設立失敗的,對設立行為所生的債務、費用承擔連帶責任;2、設立失敗的,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並甲酸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設立成功,但發起人在審理過程中的過錯知識公司利益受損的,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以上,前兩種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連帶責任;後一種責任屬於過錯責任、過錯行為人的個人責任。

股份****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公司來不能成自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

時,對認股人已交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規定,股份****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6樓:八戒財稅

公司設立時的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設立不成功,而導致股東之間相互追究責任,以及因公司設立不成功而與第三人之間的存在的法律風險。這一法律風險,我們暫不作討論。我們要關注的是,因公司設立時的各種檔案上或行為上的瑕疵,而隱含的法律風險。

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於:1)虛假出資或股東出資不足,2)虛報註冊資本,3)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4)抽逃出資,5)公司註冊檔案瑕疵等。

公司在設立時還可能出現隨意套用固定格式的公司章程,由公司代辦機構代替製作並簽署各類設立文書和股東會決議,隨意安排選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監事,為規避法律而確定隱名股東,為享受稅收等優惠而向工商管理機關或稅務機關虛假陳述公司註冊地址,或向前置審批機關報送虛假資質檔案等情形,這些都將為公司後續經營遺留下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7樓:華律網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屬於合夥性質的關係,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的責任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屬於合夥性質的關係,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

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5)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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