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沒有權利強制叫人去警局做筆錄

時間 2021-08-30 10:50:24

1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有權將人強制帶回警局做筆錄,法律用語中稱為傳喚或留置盤問,傳喚分口頭傳喚,書面傳喚,強制傳喚,本案例中警察雖然要求某甲去警察局,但是沒有采取強制行為,如推、拉、架或上裝車之類的,應屬於普通的口頭傳喚,或留置繼續盤查,這種措施涉及到部分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是有嚴格的條件要求的,是否符合條件要求由現場執法的警察判斷,但應避免隨意性。

主要法律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四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4、《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第七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八條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第九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

(二)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

(四)從其住處、工作地點抓獲以及其他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的;

(五)已經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條件,可以向警務督察部門投訴,或到信訪接待部門反映,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在為了老百姓做好事,你去一趟就當為受害人幫個忙了,警察工作也不容易,大家相互諒解一下吧。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塊對可疑人員,無法排除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帶回警局進行調查。

請問警察可以隨意叫公民去談話並作筆錄麼?

4樓:灰霾中孤獨行者

公民有義務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詢問 。公安機關向你對有關情況進行詢問,並做詢問筆錄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超時羈押你才能算違法 喊來做筆錄 即使沒有相關手續 只能算違反程式

如果是口頭傳喚 不得超過8小時 不需要傳喚證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同時也要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民有義務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詢問

你也可以拒絕做筆錄 但是肯定對你是不利的

警察要把我帶到公安局做筆錄我可以不去麼

6樓:困困

如果你是違法嫌疑人,那麼警察是傳喚你去,你必須去。

如果你是證人或者當事人,那麼警察是請你去配合調查,國家法律規定公民有配合公安機關執法的義務,所以你也要去。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強制傳喚的話,是必須去的,如果不是,作為一個公民是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的,建議你去。呵呵,希望對你有幫助。

8樓:bobo等愛歸來

只要不是以嫌疑人的身份要求做筆錄的話,當然可以選擇不去,也可以選擇在方便或時間允許的情況下以協助的角度去一下。

9樓:鹽山小夥啊

辦案人員為了查copy清bai

案件事實,必須瞭解案du件的真實情況。向zhi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瞭解dao案件事實,是辦案人員收集證據,瞭解案情,證實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當向辦案人員如實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不得拒絕,這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的法定義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從法律,還是從義務的角度,還是去吧。

不是直接當事人。警察讓去做筆錄,不去的情況下警察會不會來家裡抓人

11樓:墨陌沫默漠末

不是直接當事人,警察讓去做筆錄,不去的情況下警察如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採取傳喚或者進一步的強制手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專案,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

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當時目睹了事情或者是證人!公安機關有權利要求你協助調查,但是你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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