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食鹽有哪些規定,食鹽非法經營罪

時間 2021-08-30 11:02:51

1樓: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23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已於2023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

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非法經營的處罰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經營法違法音像製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關規定辦理。

自2023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3樓:愛喝粥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 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 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 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升格量刑特別規定)慣犯、利用委託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 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 有期徒刑的,重處10%。

食鹽非法經營罪2017

4樓:野馬幫何莫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上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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