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偵監科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區別是什麼?感謝大家的

時間 2021-09-05 02:59:07

1樓: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其中,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的嚴厲性體現在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審查,通常直至判決生效時止。

採取逮捕措施後,能方便辦案人員隨時訊問,還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妨害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情況發生。

因此,逮捕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是一把雙刃劍,運用的合法適當,可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違法、不當的逮捕必然會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乃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涉案行為人一旦被批捕,之後極有可能被提起公訴,而考慮到我國極低的無罪判決率,涉案行為人極有可能被定罪,極難獲得徹底無罪的結果。

反之,如果檢察機關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相對容易很多,即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就將案件無罪化處理,實現了實質的有效辯護。

因此,可以說,在實務中,辯護律師能否促使檢察機關充分、全面認識到涉案行為人的無罪事由,進而不予批准逮捕,決定了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命運。

一,從執行機關來說

逮捕的提請機關、批准(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

通常來說,逮捕發生在偵查階段,逮捕的提請機關為偵查機關、批准機關為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均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涉案當事人,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但實際上,逮捕同樣可能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和服刑階段。

1,在偵查階段的逮捕:

提請機關為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機關、軍隊保衛部門,認為涉案行為人需要逮捕,應當作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在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不含省級)認為涉案行為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本院偵查部門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逮捕的批准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如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應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2,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逮捕:

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並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起訴尚未逮捕的涉案行為人時,認為需要逮捕,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具體來說,在審查起訴階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

尚未逮捕涉案當事人,審查起訴部門認為需要逮捕的,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3,在審判階段的逮捕:

在審判階段,作出逮捕決定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分兩種情況: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在審理期間,法院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法院可以決定逮捕。

4,在服刑期間的逮捕: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是否需要再辦逮捕手續,程式法上並無明確規定。大多數意見認為,被關押的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的逮捕的6個條件,不需要採取逮捕措施。

因此,為了預防服刑人員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也為了保障服刑人員在訴訟活動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必要將服刑人員的關押地轉移至偵查起訴機關所在地的看守所。

但有一種特殊情況,服刑人員原判刑期即將屆滿,又符合需要逮捕的條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決定逮捕。《關於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司發通﹝2014﹞80號)第二條規定:

“罪犯在監獄內犯罪,辦理案件期間該罪犯原判刑期即將屆滿需要逮捕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在刑期屆滿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後,監獄將被逮捕人送監獄所在地看守所羈押。”

二,從批准條件來說

不予批准逮捕的條件

在討論辦案機關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須瞭解,在什麼情況下,辦案機關會批准逮捕。

三,從逮捕期限來說

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其內涵包括以下三點: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經查證屬實。

第二,罪責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樓:正氣長春

不批准逮捕是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經審查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條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經審查認為,主要適用於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輕微,沒有逮捕的必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問題。對此,202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和第八條作了更具體的規定: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或是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意見書後七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法博士

3樓:略懂三四

沒什麼區別啊,只是表述的問題,規範的表達就是不予批准逮捕。

4樓:鳳凰花

刑訴法就沒有規定“不予逮捕”的說法。個人理解公安機關辦案使用“不批准逮捕”,檢察院自偵案件用“不予逮捕”!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5樓:嘖陳二狗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1、對於叛國案、**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6樓:小揚說歷史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7樓:淮安浙江人

a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簡單地說,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二、檢察機關對請求批捕案件的處理

1、刑訴法第88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刑訴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怎麼辦?

刑訴法第90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四、對批捕後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些什麼?

1、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我犯了妨害公務罪,但是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為什麼還要提起公訴,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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