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分析甲 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試分析甲 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時間 2021-09-05 04:12:38

1樓:人人有餘

合同法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沒有最後成立,乙方不需要對甲方損失承擔合同責任.,給予賠償.

從公平原則考慮,乙方需要對甲方損失給予合理的補償

2樓:

首先可以確認的一點,甲乙雙方之間為合同關係,因此基本上的法律關係、責任等都應以合同法為準來解決。

其次,如一樓所言,合同法確實有提到合同成立有時以合同確認書的簽訂時間為準。但合同法33條的適用是有條件限制的,即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合同確認書。簽訂合同書時合同成立。

而你們的情況到底是如何還有待確認,如果你們是符合本條所說,那你們的合同成立時間確實應以確認書的簽訂為準。但是,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

第三,我們把第二條的情況分開來討論。如果合同沒有成立,那麼你們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即乙方違反先合同義務(因為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是先合同義務)。所以你們也是追究乙公司的責任的。

不過這個賠償額度可能相對要小點。

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那麼你們首先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索賠。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或習慣進行索賠。此時的索賠額度相對於上述情況,要多不少。

因此,你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3樓:陳薄田

甲乙、合同,委託合同關係,

民法案例分析題! 20

4樓:博博

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臺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係?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係: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係;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並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

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係,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係?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係,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係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係並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裝置,甲應於收貨後付款20萬元。後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後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裝置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並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裝置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係是同一人格的關係,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於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從商場購得一臺原裝進口電視機,甲並未拆開包裝。2023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後發現該電視機並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

乙使用後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23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於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並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該行為應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

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5樓:怪刀奇奇

我認為,首先不構成表見**,因為電腦培訓學校沒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

其次,王某構成無權**,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終效力原則上應由電腦公司決定。

再次,由於電腦培訓學校存在過錯,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如果對方追認,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對方否認,則合同自始無效,但電腦培訓學校不能要求電腦公司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男甲與女乙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構成合同關係,因為當事人在友情、戀愛等關係中所作的約定沒內有在彼此間產容

生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意思,屬於法外空間。而且“去歐洲度年假”和“同意”即使在普通人之間,也不能構成要約和承諾,因為內容不夠具體明確,合同無法成立。甲男所作的準備並非贈與合同的履行,因為雙方並沒有約定由誰承擔費用,而是傳統觀念上男人應承擔費用和履行諾言,可見該義務的**不是法律而是生活觀念,但他即使什麼都不做,也不會構成違約或對贈與合同的撤銷。

乙女不應承擔甲男支出的費用,除非她有使甲男遭受損失的故意,但題目中看不出來。

7樓:任金波律師

就本案例而言,我的理解如下:

1、甲乙之間並不構成關係,甲方無權回

要求乙方承擔一半費用;答

2、理由如下:

(1)甲方的所有開銷是自己單方自願作出的行為,與女方無關的;

(2)甲方在作出上述行為之前並沒有明確要求與乙方共同承擔,而且也無意要求乙方承擔的;

(3)甲方的行為直接目的也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因此也不屬於彩禮之類的開銷;

(4)如果是甲乙雙方的實際行為發生了,雙方到歐洲之後回來雙方分開了,則甲方也無權向乙方主張權益的,因為甲方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對方的“贈予”,無償贈予。

3、補充一句:這就是戀愛的代價了。

(不期望採納,純屬交流,呵呵!)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8樓:

1、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債權人可與第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債務人自收到原債權人的通知之日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產生效力。

2、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導致的法律後果: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

3、乙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行使乙公司對丁公司的80萬元到期債權,另外20萬元不能受償可以向法院提出乙公司破產申請,20萬元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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