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檢察院民事案件己經被駁回了 是不是死案了

時間 2021-09-06 20:07:08

1樓:羊洋楊

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是抗訴檢察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抗訴針對的是刑事案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

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樓:淮安浙江人

從法定程式上講,確實如此,你只能走信訪申訴的渠道了。

一、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這一條款實際上確立了審判監督程式中「法院糾錯先行、檢察監督斷後」的順位模式。

二、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表明了檢察監督要在窮盡法院自身救濟的情況下方能啟動。即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第一,針對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抗訴。

這是因為已經歷經一次再審,當事人已經無法再通過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方式啟動再審,只能申訴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申訴,作為一種信訪機制,並非一種法定的程式,其啟動再審的流程非常艱難。而通過檢察院抗訴,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作用,以防止確有錯誤的裁判沒有被得到更正。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不應當提出抗訴,而是對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

第二,針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抗訴。

以往的實踐中,雖然相關法律對再審審查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地方法院用拖時間的方式給當事人施壓,迫使和解的事情經常出現,為了保護誠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法規定法院逾期審查的,當事人可就逾期審查申請檢察院抗訴;

第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應當注意的是,該條款規定「明顯錯誤」,換句話說一般的錯誤將無法申請抗訴。

三、檢察院審查期限和當事人申請抗訴期限:

新《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根據這一條款,在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再審過一次之後,當事人唯一的程式權利就是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院駁回申請後,從正常的法律程式走,也就到此結束了。

3樓:樂正安安施爽

在民事審理中的市檢察院怎麼會出現抗訴的情況?我還不懂。這主要是不應有檢察院出現的問題。

因為這不是刑事怎會有檢察出現?有檢察院出現的是公訴案件,怎麼又會有自訴案件的第三方出現?請說清楚案件的具體大致情況。

4樓:

直擊一審法官

到上級監察委

5樓:匿名使用者

那看情況你的把事情講清楚

民事案件向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向中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不立案,向市檢察院申請複議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20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檢察院都不批准再審申請,意味著法院、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是正確的,不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如果覺得生效判決有誤,需要提供的一定的線索材料證明,否則無法啟動再審程式。

《民事訴訟法》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7樓:蔡仲翰

基本該走的法律途徑似乎都走完了,從法律的角度上恐怕沒有什麼好的方法,至於你要不要走其他程式,可以和當地律師溝通看看,看看判決是否真的合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途徑都走完了,依然不滿意,剩下的只有拿起**幹丫挺的一下了!

9樓:北京謝罡律師

最後一條途徑:向最高院申訴

10樓:清泉

接受法院的生效判決。

11樓:秋梵溫瑜

請問朋友受理有幾成把握?

請問民事案件一審,二審都敗訴了,向高階法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我該向那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呢?和抗訴時效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向縣、市兩級檢察院申訴都可以。不過還是市級比較好,因為縣級沒有抗訴權,縣級審查完後,認真應當抗訴的,還要將案件移送到市檢察院,由市檢察院審查後確定可以抗訴的,他們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特別是此案已經經過省高階法院再審,所以向市檢察院申訴最好。

13樓:最愛只是當時

高階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案件向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向中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不立案,向市檢察院申請複議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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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想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請問是向省檢察院,還是向市檢察院申請好

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抗訴一般是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需要抗訴的話是向省檢察院申請更好,也可以請市檢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規定如下 1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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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2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 提請抗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