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法規的溯及力問題

時間 2021-09-07 13:19:13

1樓:才瑤弘風

1、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從舊兼有利。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2樓:闢運旺友嬋

也就是,新法適用新法出來後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果民事法律關係發生在舊法時,適用舊法而不是新法。不過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上不溯及,對原來沒有經過司法裁決的民事關係和事實,可以適用新法,如果新法上有明確規定適用新法的,必須適用新法。

3樓:晁季慶覓露

通說認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頒佈的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

從舊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了《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規範並統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但民商事法律規定並沒有統一的溯及力的規定。

根據學者學說,實體法與程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實體法:

根據筆者查閱資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釋)關於法的溯及力的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原則為法不溯及既往: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5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二、例外:

1、跨法行為從新:

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2023年10月27日以後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涉及2023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以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前發生,持續到該日期後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2、合同有效優先: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計算機軟體開發、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4、司法解釋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釋一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或規定施行日期(釋出之後)。但實際上並不統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一審溯及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是一審二審均有溯及力: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本解釋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3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程式法:

原則為從新。

有學者認為程式法規定的是解決實體問題的程式,因此不存在程式法有無溯及力的命題。

如何理解我國的民事法律規範「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4樓:君之代

通說認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頒佈的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確立法的溯及力原則:

從舊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了《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規範並統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但民商事法律規定並沒有統一的溯及力的規定。

根據學者學說,實體法與程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實體法:

根據筆者查閱資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釋)關於法的溯及力的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一、原則為法不溯及既往: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5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擔保法施行以後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二、例外:

1、跨法行為從新:

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2023年10月27日以後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涉及2023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以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前發生,持續到該日期後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2、合同有效優先: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計算機軟體開發、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4、司法解釋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釋一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或規定施行日期(釋出之後)。但實際上並不統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一審溯及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是一審二審均有溯及力: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本解釋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3條:「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程式法:

原則為從新。

有學者認為程式法規定的是解決實體問題的程式,因此不存在程式法有無溯及力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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