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能否對財產保全提出異議,假如在實施財產保全的時候對方沒有提出異議,而在法院送達履行通知書的時候提出異議是否也會停止執行呢?

時間 2021-09-07 23:25:25

1樓:瀋陽民商律師張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保全不能提出異議,可以提供反擔保。

執行階段,如果認為執行有問題,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2樓:暨景福

該公司簽收法律文書後未提出任何異議。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三洋公司向法院提交異議書,認為法院所指的某專案並非由管某承建,管某在其公司沒有工程款。法院下發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使其無法對該專案進行結算,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撤銷該通知書。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於審判階段的異議,應該在審判階段提出。法律沒有賦予三洋建設公司在執行階段對財產保全措施提出異議的權利,其已經錯過提出異議的時間。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訴訟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因此,三洋建設公司的異議屬於對執行措施的異議,法院應當按照法律有關執行異議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民事訴訟程式一般可分為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兩個階段,並且隨著審執分立原則的確立及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這種階段性特徵更為明顯。司法實踐中,執行法官一般都不會理會當事人提出的審判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本案中,異議人對查封、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出異議屬於審判階段的異議,應當在審判階段提出。

理由主要有:

一、三洋建設公司在審判程式中的消極行為使自己喪失了複議的權利。法院送達的查封、凍結裁定書中已明確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複議一次。而三洋建設公司並未申請複議,其行為可視為放棄申請複議的權利和對法院行為的認可。

另外,法律也並未規定對財產保全裁定可以提出異議。

二、該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的溯及時效已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財產保全裁定只是為了保證即將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能夠得以實現,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保障司法的權威得到維護。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式時,裁定的歷史使命就已經完成。因此,自本案進入執行程式時,該查封、凍結裁定的效力就已經終止。

當然,裁定的效力終止並不是說無效,而是人為的立法設定了此裁定管轄的時間是從作出裁定起到生效的法律文書進入立案執行時止。

三、該財產保全措施已轉為強制執行措施,而執行措施又非執行階段所採取,三洋建設公司在執行階段不能對此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此條規定剛好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銜接。後者規定了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的終止時間。裁定效力終止至執行員採取查封、凍結釦押等強制執行措施這個時間段就有一個財產控制真空。

財產脫離了法院控制,有被轉移的可能。此規定正好填補了這一真空。從立法者作此規定可以看出,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分開的階段。

既然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只能對執行階段所採取的的執行行為或標的提出異議,不能隨意倒退至實體和程式都合法的審判程式。

本案中,三洋建設公司在執行階段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異議沒有法律依據。

假如在實施財產保全的時候對方沒有提出異議,而在法院送達履行通知書的時候提出異議是否也會停止執行呢?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送達訴訟保全裁定,只是查封凍結被告的債權,但是,這個債權的多少沒有確定。如果是法院在送達訴訟保全裁定時有調查筆錄,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協助執行人承認有該債權,並且明確了債權的數額和到期日期,則可以作為進入執行階段的執行依據使用。但是,這裡面存在一定的變數。

比如說,在訴訟保全階段,協助執行人雖然承認該債權,但是在到了履行期限後,協助執行人發現該到期債權因為協助執行人與被告之間的合同約定等原因致使該債權縮小,如建築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致使血藥扣除保脩金,則協助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如果執行法院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向協助執行人發出到期債權履行通知書,協助執行人(此時應改變稱為為到期債權第三人)向法院就該到期債權提出異議,則法院只能就沒有異議的部分強制執行,而對異議部分則無權進行審查,也不能進行強制執行。至於說到虛假證明材料等問題,因為執行法院無權審查到期債權第三人的異議,故執行法院不能進行審查,也無權進行筆跡鑑定。

債權人只能要求被執行人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以主張權利。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起訴義務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權利,但由於缺乏相關證據,加之被告方不協助,則代位行使權利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小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得停止執行.必須依法強制執法,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院裁決的嚴肅性.

財產保全後提起執行異議的問題

5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執來行異議,是指在執源行過程中,案

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

並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

2、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進行了詳細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

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條 查封、扣版押、凍結期限

權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但是對方可以提出參與分配,你方還是不能全部受償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7樓:匿名使用者

1、你方查封復到期後予以制

續封,而丙方沒有續封,那麼此時如此房屋沒有其他人查封的話你方是首封,當你方為首封是丙方再查封即為輪候查封。在執行所查封財產時應優先以你有優先權,只有當你方全部清償後方可輪到下一家清償;

2、就你所問的第二個問題而言,既然你已經是首封,那麼正常拍賣該房屋應優先清償你的債權;如果此時債務人乙破產,除非該房屋已經拍賣完畢,否則該房屋將列入破產財產,你方和丙方作為債權人蔘與破產分配。

3、輪候查封不是查封,其實質是等候查封,只有它的前手解除查封了它才自動查封的。

到執行階段的案子還可以保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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