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男方又結婚算不算重婚,非法同居多久算重婚

時間 2021-09-08 14:13:25

1樓:匿名使用者

本例為事實婚姻,男方結婚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但是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麼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2樓:

以前的法律規定統統作廢,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男方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現行的法律只保**定婚,即領結婚證的婚姻,你們之間現在是非法同居關係,去法院告的話法院也只能判決解除你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你們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要按照按份共有來處理,而不能按照共同共有的財產來處理。你們的孩子在法律上叫做非婚生子,但是你們的孩子永遠是你們兩人的孩子,對方永遠要有撫養的責任,男方結婚後所生的孩子當然是婚生子,收法律保護,無論婚生子還是非婚生子都有被撫養的權利,以及分割財產的權利。

給你一個小公式,以便你來確定重婚罪:

前一個法定婚,後一個法定婚,構成重婚罪;

前一個法定婚,後一個事實婚,不構成重婚罪;

前一個事實婚,後一個法定婚,不構成重婚罪;

前一個事實婚,後一個事實婚,不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現在民法上已經沒有這個概念,在刑法上的意思是說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周圍的人均以為二人系夫妻的情形。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吾本漁樵

不算重婚。

兩人是非法同居關係,不構成重婚。新婚姻法已經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凡是未經登記結婚的一概不承認婚姻效力,《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兩人雖然非婚生育,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不存在婚姻關係,即使生育子女仍然不成立重婚。

他們所生小孩受法律保護。《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4樓:

前一個法定婚,後一個事實婚,不構成重婚罪;

這個我有疑問

重婚罪中寫的不是這樣,重婚罪的客觀表現為:已婚者又與他人結婚.這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

最新的法律碩士考試指南上寫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法律有事實婚姻一說,但現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應該不算重婚罪。

6樓:

我有一個好友是江蘇鹽城的,剛和在上海認識一年的女友結婚兩星期。一起回孃家才得知老婆以前和別人在一起,而且生育了兩個小孩。她十六歲時便和那個男人在一起了,只是沒領結婚證。

她受不了那男人經常打她便去上海打工了,於半月前和我的好友領了結婚證成為夫妻。現在好友非常痛苦,老婆現在孃家不讓回來,逼他們離婚,他該怎麼辦啊

婚前女友並沒有告訴他這些事,現在村裡人都知道了,他覺得特別丟人,又不知道該怎樣處理這事所以特別鬱悶,她孃家叫他拿5萬塊錢才能讓女兒跟他,但她以前那個男人始終不同意他們在一起,不是錢的事兒。家人和親友都勸好友和她離婚,但他又放不下。那女的也說一定要跟他。

請問像他們這種情況,他們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好友不願意和她離婚,他還是想和她在一起。如果訴諸法律會是什麼結果啊?他老婆算不算犯了重婚罪啊?他能要回她老婆嗎?

、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是在2023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居住的可以補辦結婚證,婚姻效力從實質要件,即兩人開始在一起共同生活開始。如果那個女孩是這個時間以後和前面的人在一起的,那麼無論如何都只能構成非婚同居,當然也不能說是非法的。

2、那個女孩不構成重婚罪,你朋友的婚姻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就2樓的回答來看,有一點問題,如果前婚有效,已經構成重婚罪,是不能私了的,因為已經是公法處理的疇。

3、她母親索要財物的行為屬於買賣婚姻。完全可以起訴到法院。但是介於世俗的傳統觀念,建議還是以安撫為主。

另外,建議對她兩個孩子的撫養問題進行比較平和的協議,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義務應當是一樣的,不管怎麼樣,為了孩子建康成長比較要緊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在我國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是同居期間的非婚生子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仍然不承認同居的法律關係,因此,男方與他人結婚並不算重婚罪,只是違背道德。當然,他要對其同居期間生的孩子的扶養問題承擔法律責任。

8樓:佼凝海

94年以後的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

不算重婚。

小孩子可以讓男方承擔撫養費,法律上和婚生子女一樣的待遇。

我是律師,您的朋友。

9樓:在生命中追尋

這個要看男的是在結婚之後 再同居生孩子 還是先後別人同居 後和另外一個結婚

結婚之後再和比恩德異性同居 生孩子 肯定是重婚

但是先同居 後和別的異性結婚不算

非法同居多久算重婚

10樓:華律網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長期同居構成重婚的條件如下: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持續、穩定地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對於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就構成重婚。

11樓:rosy涼飲

對於非法同居算做重婚的時間是沒有規定的,非法同居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才會構成重婚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同居指男女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但是也有一些情況屬於重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明確指出,最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係視為重婚的情況:

1.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 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 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的;

4.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拓展內容

一、重婚罪與非法同居的不同有哪些?

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麼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兩次婚姻均經過婚姻登記)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經過合法登記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都構成重婚罪,應受到法律制裁。

二、非法同居的後果是什麼?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同居不等於重婚,同居時間的長短不影響性質。同居不等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俗稱為姘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拓展資料: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

“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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