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諮詢,在看到你的回答,我有些疑惑想諮詢下您。具體看問題補充

時間 2021-09-10 12:33:11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這是新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自2023年1月日起實施。這裡有兩點:1、是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2、被侵害者已經向公安機關控告的(立案或者沒有立案的)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假使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被侵害人已經報案,公安機關又立案了,這是要永久被追究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的時效是絕對時效,即使立案後,如果經過兩年還是沒有查明的,就不能再追究了。這個是治安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有一樣的地方也有不一樣的地方。

3樓:sunny餘蓉

立案了還是有時限限制的

現在我遇到了一些現實的問題。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為我解答一下疑惑,將不勝感激!問題請看補充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老家也有一棟房子,一個開發商也想要買那塊基地。說可以給我家補2間門面和一套住房。我家死活不幹。

你可以算算他補給你的2個門面和2套住房,如果他拿去買,值多少錢。還有,那個開發商也真是心黑,還限定使用期限。你想想,你家總共是兩棟房,如果你把這兩棟房拿去買給別人肯定比他補給你的房子的市價要高。

還有,你要想想你家的總體情況,比如,你家有多少人口,以後在不在這裡定居,他補給你的房子夠你家人住嗎?你要切身實際考慮。我家一棟房補2間門面和一套住房,我家人說划不來,你兩棟房補給你的2個門面和2套住房,你說是好還是不好呢?

而且還有期限,依我看,划不來,你一家人有兩棟房不好嗎?門面可以做生意,上面可以住人,而且絕對比他說的那個住房寬多了,如果你家用不著兩棟房的話,可以賣一棟或出租一棟,那麼,你們就可以拿著錢去把你們家住的那棟房子裝修一下,住著肯定比開發商說的那個100平方的好得多,如果,你家需要兩棟房,那麼就原封不動。你要知道的是,現在的地皮最重要,大不了等你家發財了,你還可以在你家的房子上動動手腳,弄漂亮點,還可以把他當做別墅來住,何樂而不為呢?

開發商的條件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這些僅僅是我自己的看法,你還是要多和家裡人商量商量為好,房子是你們的,你們應該有自己的主見才好。

5樓:可惡我不知道

樓主個人直覺這件事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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