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時間 2021-09-13 07:14:58

1樓:中顧法律網

(1)客體不同。客體上的區別,是兩種法律關係最基本的區別。絕對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不行為,義務人承擔的是消極義務。

相對法律關係的客體是行為(給付),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不作為與不行為都是消極義務,都是法律上的拘束,但在內涵上卻大相徑庭。不作為是對自己利益的限制,不行為並未喪失任何利益。

絕對法律關係不發生請求權、抗辯權等,這些權利都是相對法律關係效力的表現。絕對法律關係也不發生主、從現象,因為每一個義務人的義務都是平行、一致的。絕對法律關係也不能附條件、附期限,因為附條件、附期限只是對給付的限制和調整。

給付可以是財產流轉的形式,絕對法律關係無給付,不可能是財產流轉的形式。

(2)義務主體在範圍上不同。絕對法律關係的義務主體是一切人,權利主體與每一個人都形成了法律關係,儘管義務人可能並不自知或並無實際侵犯的可能。法律是秩序的體現,絕對法律關係體現的是一種現實的社會秩序,它是對既得權的保護,每一個人都處在這種秩序的安排之中。

相對法律關係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雙方是由於具體的法律事實結合在一起,無關乎他人。絕對法律關係的義務主體是一切人,但這不屬於法律關係的競合現象。在競合時須客體不同,或範圍上或條件構成上有所不同;而絕對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單一的,並沒有範圍和條件的限制。

(3)包含的基本權利不同。「民事權利無不以民事法律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1]任何法律關係都包含著反映其性質的最基本的權利。絕對法律關係所包含的權利是絕對權,相對法律關係包含的權利是相對權。

絕對權是對世權,相對權是對人權。兩種權利的對抗性的涵義有天壤之別。絕對權的對抗性在於排斥侵犯;相對權的對抗性在於請求給付。

在絕對法律關係中,本質的問題是權利(絕對權)的保障問題。在相對法律關係中,本質的問題是請求給付(相對權)實現並保有的問題。

(4)對權利義務的單一性方面的表現不同。絕對法律關係都是單一法律關係,相對法律關係則多表現為「複合法律關係」。[2]既然絕對法律關係是單一的法律關係,也就不會像相對法律關係那樣,在兩個對應兩極主體之間發生競合。

例如雙方負擔合同是「複合法律關係」,是兩個單一法律關係的對立性競合,這類現象決不可能在絕對法律關係**現。

(5)權利義務確定的根據不同。絕對法律關係都是法定法律關係,即絕對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內容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即便是由反映當事人意志的行為作為法律原因事實而發生的絕對法律關係,其內容亦非由當事人決定。

相對法律關係區分為意定與法定兩種,意定相對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由當事人的法效意思決定的(如合同關係);法定相對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如無因管理之債)。

2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法律關係是指存在於特定的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其典型特徵在於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絕對法律關係是與相對法律關係對應的,依據義務人的範圍不同,可將民事法律關係分為絕對法律關係與相對法律關係。絕對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毋需義務人以積極作為協助即可實現權利的民事法律關係,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如所有權關係、人身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相對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須義務人協助才能實現其權利的法律關係,其義務人是特定的當事人。債權債務關係是典型的相對法律關係。

這一區分有利於明確民事法律關係義務人的範圍及義務的內容,正確適用民法。

1.舉例說明什麼是絕對法律關係,什麼是相對法律關係(例子簡單一些)2.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有何區別?

3樓:戀舊

1、絕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例如:你家的冰箱你是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那麼其他所有人就附有不作為義務,你和其他任何人之間的關係就屬於絕對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例如:你借給朋友小h1000元錢,那麼你只對他有權利,他只對你有義務,你們之間就是相對法律關係。

2、自然死亡:醫學上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發展規律,沒有暴力干預而發生的死亡,包括衰老死和疾病死。 法學上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

這是由於法人各自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

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4樓:帛素花從雪

1、絕對法律關係:我對這個杯子享有所有權。(所有權);

相對法律關係:我欠你100元。(債權)

2、自然死亡:法學上的自然死亡,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在何時為死亡的問題上,有不同的學說,如呼吸停止說,脈搏停止說、心臟博動停止說、腦死亡說等。

宣告死亡:是在不能確定某自然人是否自然死亡的情況下,在法律上依法定條件推定他已死亡,目的在於側重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而有可能被宣告死亡的人還生存著。

一般認為,自然人宣告死亡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其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見魏振瀛主編《民法》)

但《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3、區別:

(一)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成立到終止。自然人:出生到死亡。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三)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這是由於法人各自經營業務範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

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5樓:此處再略去倆字

1、絕對法律關係:絕對法律關係是指存在於特定的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其典型特徵在於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如:

你對你家的電腦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那麼你和其他任何人的關係就是絕對法律關係。

2、自然死亡:相對法律關係:如果義務主體為特定人,就是相對法律關係。如:你借給張三100塊錢,那麼你們之間就是相對法律關係。

3、自然死亡:醫學上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發展規律,沒有暴力干預而發生的死亡,包括衰老死和疾病死。 法學上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4、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5、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區別:前者已經死亡,後者並不意味著真的已經死亡,只是法院為了對其婚姻等的法律關係進行處置,以維護社會秩序。如果宣告死亡之後,這個人還活著,並且回來了,那麼法院要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

6、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7、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

一是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條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自然人出生,終於自然人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開始,至法人消滅時終止。

二是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上,自然人相互之間毫無差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自然人自身條件(如年齡、民族、財產多寡等)的限制。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其目的和業務範圍的限制。

不同性質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不同,如國家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業務範圍,國家機關法人只有在與其行政管理職能需要的範圍之內,才能參加民事活動。而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業務經營範圍,一個企業有權利參加的民事活動,另一個企業就有可能沒有資格參加,由此也決定了各種企業相互之間,在民事權利能力具體內容上也有區別。三是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範圍不同:

在民事權利享有的具體範圍上,自然人能夠享有的財產權利,法人一般都可以享有。但自然人基於其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權利(如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財產繼承權等),則法人不能享有。相反,某些專屬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如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權等),自然人個人不能享有。

希望幫到你。

6樓:匿名使用者

1、通過二者的區別,就能理解了:二者的區別:

1) 前者的義務人不特定,後者的義務人特定。

2) 前者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協助,後者則需要義務人協助;

3) 前者中義務人一般承擔消極不作為義務;後者則承擔積極作為義務。

2、 自然死亡 又稱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 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後經厲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自然人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3、一、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自然人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

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接受扶養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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