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上班4天辭職,這4天有工資拿嗎

時間 2021-09-13 21:57:24

1樓:匿名使用者

有工資。試用期內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應當給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協調無果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雞蛋lq哦

以前幹了一個星期,去勞動局投訴,一毛錢也沒拿到。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薪水的。

薪水的計算方法,按照你事先談好的試用期工資來算。比如1000元一個月。那麼每天的工資可以精確到小時。

你加班的話,那還要算加班工資。平常日1.5倍。雙休日2倍。節假日那些3倍。

這是你應得的權利,希望你不要放棄。

4樓:鄭戀沁

這個你肯定拿不到工資的

因為你並沒有簽定任何書面協議!

況且很多公司實習期為一個星期

如果是公司開除你的話 你就拿的到工資

如果你自己辭職就拿不到!

5樓:益倩倩

一般的這要看公司的,雖說勞動法是有這個規定,幹一天要給一天的工資,但是因為這四天仲裁還不夠耽誤工夫的呢?有那工夫早就找到另一份工作了,仲裁很麻煩的,可能一託就是幾個月很正常的。

試用期也應該給錢呀,只有那些未畢業的學生,實習期間有的沒有工資,有的只有生活費。

6樓:匿名使用者

給是人情不給是道理,你要明白,每個工作地方都有規矩

7樓:白雲高歌

1、從法律上講你有工資!形成了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2、要是打官司的話,你一方面要舉證,有證據說明你在哪個單位工作過。這點比較麻煩。

3、這個單位要是有背景的話,你很可能仲裁輸掉,以後在本地還不好混。

4、從以上說的,你就當長個記性吧,以後要找個好單位。其實一般的單位,都不怎麼昧員工錢的,我單位就是,幹半天也給你半天的錢。你可以看看他們給不給你,給你最好,不給的話,就算了,去要的話不夠上火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因為你們已經有了實際的僱傭關係!

9樓:喜歡小多多

做一天就要給一天的工資

試用期期間,幹了4天提出辭職,可以拿到工資嗎?

10樓:醉愛灬苦瓜

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規定有: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11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期間,幹了4天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付出了勞動,可以依法獲得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的。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2樓:小矇

我國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勞動合同法》裡有明確的規定,不管是臨時工,或是合同工,不管有沒有籤合同,只要能證明有用工關係的,公司一定要付工資的,若是臨時工就按臨時工的工資標準,做幾天發幾天。除非你有重大錯誤連你的工資都無法補上的就沒得說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百家號試用期內離職,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14樓:難得難得糊塗

可以,但是一旦對方不給,你應該保留增經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

15樓:魂已出竅

告訴你,完全可以。

只要你想要。他們不敢不給。國家有法律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是少了點啊,《勞動法》查下就知道

17樓:二月十一

可以的勞務關係

當然要付錢啊

我以前在一家公司上班那家是分部我辭職月了本來20號發工資現在都還沒發問那邊那邊也沒有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工資應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辦結支付。如果公司未支付工資可以將你的情況寫成書面的東西,蒐集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工作證或工作牌 最好蓋有公章 工資卡 工資條 考勤記錄 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同事證言 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錄音錄影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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