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小區業主能不能集體賣出小區土地給出價高的開發商,每戶根據分錢,另外購房

時間 2021-09-15 04:07:30

1樓:匿名使用者

好主意!但這首先得去徵詢土地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同意。

存在問題是:

1、土地使用權還剩多少年?該地塊商品開發後的土地使用年限怎麼計算?

2、總體規劃是不是允許?

所以,集體****土地用於開發商的二次開發,有點難度,得先由幾個業主代表去土地部門及規劃部門問一下。

此外,對於小區內空閒的場地及公共設施,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出租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2樓:安全生產律師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肯定是不行,你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你怎麼賣土地呢!

城市的拆遷與建設、還需要規劃局進行規劃,不是你想怎麼就怎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可以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只有拿出來招拍掛的土地才能,或者你們小區的等70年年限到了,再讓孫子們去賣吧~

4樓:匿名使用者

這肯定是不行的,房管部門是不會辦理的,沒有憑證誰敢買。

5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產權不可以賣, 但業主們可以將此土地以使用權**!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按物權法小區共有綠化土地規劃部門是否有權分割給小區部份業主?法律依據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和建設部《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這種共有並非指道路、綠地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所以該種表述應理解為將道路和綠地視為土地的附著物,歸業主共有,不能由開發商保留所有權,也不能由其他組織機構處置。

7樓:文蕭資料

沒權,是屬於國家的。

據物權法,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物業以每月280塊的**把本屬於業主的車位又租給業主,違法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

copy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bai

析。一、從物權du的角度來看,小zhi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dao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

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包含該項管理業務的除外)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

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

五、在小區車位緊張和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可以採取:a、定額收費,輪流租用的辦法。b、限定最**,競拍的辦法,高於最高限價後仍不能滿足需求的則可採用抽籤+排序的辦法。

c、定額先到先用,按日收費d、————其他各種創造性的合理的辦法。

六、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一個收費的指導性**。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知道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那麼有些業主有車,有些業主沒車,那專沒車的業主不是虧了?屬

物業可以把該車位租給業主,但所的收益必須用於補貼物管費不足及小區公共維護,專款專用,這不違法。至於280元每月的標準是否高了,這得看你們當地的標準。這個問題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從物權的角度來看,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

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

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

五、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一個收費的指導性**。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物業公司有權利對小區公共車位進行管理,而所得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可以分成。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首先你知道bai停車位產權歸全體du業主,那麼zhi有些業主dao有車,有些業主沒車,那沒車的版業主不

權是虧了?物業可以把該車位租給業主,但所的收益必須用於補貼物管費不足及小區公共維護,專款專用,這不違法。至於280元每月的標準是否高了,這得看你們當地的標準。

物權法對小區業主進戶門可以更換有約定?如題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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