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 第19條如何理解

時間 2021-09-16 19:34:04

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針對的是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的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樓:王聖鋒律師

首先: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全文: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婚姻法第18條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這主要是規定了婚姻關係中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

3樓:風雲鬼腳七

這個「延續」就是指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結婚以後,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產還是屬於其本人的,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以後離婚的話,這些財產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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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針對的是最高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6條的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 經營 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善意第三人,對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 第2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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