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後的財產繼承問題,夫妻一方去世,另外一方如何繼承遺產?

時間 2021-09-19 03:34:38

1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這樣分沒錯

但有幾點要值得注意

1該妻有沒有遺囑並有債務(有遺囑按遺囑繼承 有債務先清償債務)2夫妻結婚時 是否在新婚姻法後--新法頒佈前已經取得婚姻關係 該房產根據舊婚姻法為夫妻共同財產 照你說的分配。如果在新法頒佈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產權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為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

3在繼承財產同時要考慮實際情況 優先分配給需要贍養的老人和為成年人照你補充所說

丈夫a首先分得1/2房產。 --沒錯 一半本來就屬於他兒子c、女兒d、丈夫a還有妻的母親f 共“4人”一起分配“去世妻子b”留下的1/2房產---f分到的部分必須高於當地人均收入 cd已經成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中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人以及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分配:

1、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財產),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5、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6、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樓:水雲間

1、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2、沒有遺囑的,按照《繼承法》繼承。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甲板

房產首先是ab共有的,那麼b走了,房產的一半就作為遺產了。

遺產還要看是否有遺囑,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就是acdf分。

法理雖然那麼說,但一般來說妻的母親一般由自家人養,不分嫁出女遺產,而應該留給外孫女。。。情理上可以這麼說吧。

根據是《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

5樓:姜威律師

夫妻一方意外去世,遺產到底誰來繼承!2020《繼承法》這麼規定

夫妻一方去世,另外一方如何繼承遺產?

6樓:矽谷創業快訊

被繼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姜威律師

夫妻一方意外去世,遺產到底誰來繼承!2020《繼承法》這麼規定

8樓:萌珞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艦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1)必須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指的是夫妻自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至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止的期間。一方死亡後,活著的配偶得到的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已不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婚前的個人財產是否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參照後面附的有關司法解釋。

(2)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指的是夫妻各自或共同取得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夫妻一方死亡的,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死者遺產的方

法是,先分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活著的一方所有,餘下的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當然夫妻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另有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時的處理方法有約定,這時就按照約定分出遺產,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刷。

例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在一方死亡時,夫妻共有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或由另一方分得大部分夫妻共有財產,剩餘部分由各繼承人繼承,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約定。要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遺產,還需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對此,新的婚姻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法第18條規定有下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婚前財產;(2)-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4)-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依法屬於個人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雙方有一方過世,其財產繼承問題

9樓:天空天天藍

我對你的問題進行解析:

1、 王某過世,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王某愛人500萬,另外500萬有王某愛人、兩個子女,其父母各一份。就是每個人100萬。很正確。

2、假如王某的父母提前過世了,那麼他父母的那兩份是否由其現在的兩個子女繼承呢?

錯誤,王某父母過世已經過世,身份權已經喪失無繼承的權利,也就沒有那兩份的事了,就是說500萬應當由王某妻子、兩個孩子平分。

後面你說的邏輯有點亂,假如王某的父母提前過世了的時候王某是否在世你沒有說清楚。你把這些人過世的先後順序給我說一下,我給你解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於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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