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錄音是在法律上能做證據嗎,電話錄音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它的法律效力大嗎?

時間 2021-09-20 12:18:07

1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樓:七臺河李陽平

通話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只要符合電子資料的規定,不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錄音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它的法律效力大嗎? 30

3樓:中顧法律網

一、**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以上規定,對於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

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二、什麼是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4樓:不不見不念

大,但是有很多注意事項,如果不滿足以下條件,則沒有法律效應。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七條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樓:雪人晒太陽

**錄音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前提是**錄音證據要合法,其內容不侵害他人隱私,並且是合法手段取得的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6樓:政商觀察者

通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要該錄音能夠證明爭議事件的真實情況,就屬於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證據。但是,法院是否會採納應該依法核實相關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7樓:廣東沿海

任何證據都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除非是違法取得或被認定無效之外。

所以,錄音的效力,能夠加上其他輔助證據或陳述,形成一定的可信性,法官會認可就行。

8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的這個錄音證據不能是唯一的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才能被採信。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按這個原則來處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並不是所有證據都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你的提問,現回答如下:

1、**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的;

2、該證據在法庭上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後,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3、由於是**錄音,所以,該證據證明力大小強弱,還要根據**錄音清晰度和內容等來判定。即,如果錄音清晰,從中可以明確對方當事人身份、事由、主張等主要情節的,該證據的證明力會比較強~;如果聲音嘈雜,對話內容與待證事實關係不大的,證明力會因此受到很大影響~

4、祝你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的三性: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如果三性符合就有效力

11樓:叄重羅生門

如果該行為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手段合法,也能證明案件事實,應認可其證據效力。

12樓:不懂事的小妹子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效力不是特別大,因為容易造假

**通話錄音能做法庭直接證據嗎

13樓:孽龍華魂

一、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院起訴的證據使用。

二、還有借錢的時候你叔叔嬸嬸還有你外公雖然在場,但是他們和你是有利害關係的直系親屬,其證言不會被法庭採納。

三、最高人民法院過去曾作出過《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要求錄音證據須要經過對方的同意錄製,但現在該規定已經失效。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自2023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規定:

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以合法手段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錄音證據注意事項:

1、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4、**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5、**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

14樓:過針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僅錄音是孤證,還得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經過。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二)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從以上規定看,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的真實性合法性。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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