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賠償損失的範圍,二 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法是什麼

時間 2021-10-14 19:57:09

1樓:法律學徒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後,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範圍,根據什麼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於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通常認為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即合同法規定了三類:

1、約定賠償範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範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

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範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2023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範圍。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2樓:品故飛龍

你好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因產品質量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業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

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

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的限額為實際所造成的損失和未來可預計的利益,

對方應當賠償電腦包,100元,膝上型電腦,10000元,若能證明若沒有損害電腦小明能談成的生意的,那麼對方還要為此承擔責任。但是這個是很難舉證的。

二、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法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係的反映。從等價交換原則出發,一方違約後,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來理解,合同一方因為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

而關於責令違約當事人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喪失的預期利益,就旨在使受害人獲得合同在正常履**況下的同等收益,實際上使當事人處在交易正常實現情況下的狀態。

實際損失的數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而法院在計算預期利益的損失時,關鍵看三個環節:一是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時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損失的時間點;二是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三是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者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要注意把握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4樓:風格大氣

2023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公佈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物質上的損害,如受害人進行**的費用,一是精神上的損害,如受害人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既指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補償。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不能彌補受害人名譽,榮譽等損失時,還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來解決。

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以物質形式彌補和減輕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對侵權人予以制裁。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只限於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格權種類,不能任意擴大。

基本原則

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和最低限額。因此,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審判實踐遇到的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

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補償限制原則

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公平合理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就是平衡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既要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讓侵權人得到懲戒,又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適當的賠償數額。

5樓:愛青鳥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

7樓:莫念v勿忘

精神損害賠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拓展資料:

「精神」這一概念,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涵義。從本質上看,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與意識相一致的哲學範疇,是由社會存在決定人的意識活動及其內容和成果的總稱。哲學上的精神包含兩個層次,一是精神生產,二是社會精神生活。

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並不是使用哲學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內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動。法律上的精神活動是法律上的財產流轉活動相對應的活動,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動和維護精神利益的活動。自然人的精神活動包括上述兩項內容。

法人作為擬製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動,但存在保護和維護其精神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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