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發生事故後,工程保險該如何理賠

時間 2021-10-14 20:04:09

1樓:工保網

保險中事故發生後的減少損失是在風險已發生的情況下,把風險損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減損包括被保險人的減損義務和保險人的減損權利兩部分,前者即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後者指風險發生後保險公司防止風險災害蔓延、減少進一步損失的權利。其中,被保險人的減損義務不會因為保險人的行為而受到影響。

具體到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中,減損一方面指投保人違約時,被保險人應當採取措施使損失區域性化——這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9月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保險示範條款》中被保險人義務裡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該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相對應;另一方面,保險人也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採取施救保護措施。

在投保人違約後減少損失,是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三方利益維護的重要環節。其中,採取合適的減損方法是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中減少損失的關鍵。

一、損失查勘

由於保險公司減少損失效果與被保險人是否在違約宣佈時及時提供工程狀況資訊密切相關,因此當承包商出現違約情況後,發包商應及時將違約事宜書面告知保險公司並儲存通知證據。而後發包商需接著蒐集承包商違約的事實證據,並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堅持迅速及時原則進行損失查勘,提高事故第一現場查勘率,以掌握事故現場情況第一手資料。這是由於標的事故部位、狀況等資訊既是損失分析的重要依據,也是損失減少的有力依據。

在現場查勘的基礎上,保險公司需進行損失分析,以識別和分析已經發生的損失。當然,除了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失外,也應對僥倖事件、幾乎失誤或險些造成損失的事件和現象進行分析,以保證損失分析的全面性;除了考慮與損失事故直接相聯絡的損失外,與事故間接相聯絡的、能用貨幣直接或間接估價的損失也應考慮在內。

二、損失減少

由於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發包商作為被保險人,應在能力範圍內避免承包商違約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包括積極救助保險標的,保護蒙受損失的財產,整理及修復保險標的,並且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標的物的損失,例如在施工事故發生後採取緊急救護,在自然災害發生後增強建築物的防火和防震效能,在承包商無力建設後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另行發包重新組織施工、甩項竣工等。

對於保險人而言,其在損失發生後首先應啟動風險應對預案。由於在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中,一些風險往往在很短的時間內發生,人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去採取措施阻止其發生,只能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因此提前制定風險應對預案是承保工作的必要環節。風險處置預案是損失發生前保險公司基於專案資訊安排的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基於建築施工企業風險資料庫、搭建風險模型所設定的風險處置措施,保險公司需在已有預案的基礎上針對損失事件進行個性化調整和完善。

與此同時,保險人應做好事故發生後的施救工作,協助被保險人搶救處於風險中的保險標的,防止風險災害的蔓延,控制保險工程或財產受損的程度;其次應進行善後處理,協助被保險人對受損工程或財產進行必要的整理和保護,包括迅速處理已經造成的損失,穩定、修復、更新遭受損失的保險標的。

三、損失控制

損失減少(減輕損失的嚴重程度)與損失預防(減少損失的發生概率)相輔相成,共同作為損失控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在損失減少之餘,保險公司的損失控制工作應提上日程,這也是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的價值所在:將風險帶來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為在違約事故發生後控制損失,首先保險公司應對損失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損失原因,統計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其次保險公司應重新對施工中潛在的意外損失進行識別、評估,並採取相應的措施,減少進一步的風險損失。換言之保險公司應設法將可**風險、不可**風險轉化成已知風險,而後將風險發生的概率減輕到可接受的水平。

從風險管理流程看,風險管理的每個環節都是為了減少損失。其中,事故發生後的損失減少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必然之為。在做好時候損失減少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要提前**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做好減少損失的安排,真正避免並減少損失。

2樓:手機使用者

劉豔波律師解答:您好,對於工程保險的理賠,主要有以下幾個流程:查勘定損環節;包括:

測量;清點;拍照;對有關的帳冊、設計圖紙、記錄及合同,要進行收集,必要時予以封存;收集現場查勘的資料(設計圖、施工方案、施工記錄、工程承包合同等)。 責任認定環節;包括:確定事故原點、災害事故綜合分析、對照分析等。

核賠環節;包括:出險時間是否在保險期內?、出險區域是否在保險單列明的範圍?

、受損財產或專案是否屬於保險財產?、出險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損失是否屬於免賠責任或除外責任?

等等。 結案環節;包括:(一)確定向誰支付賠款。

總的原則:誰受損,誰得賠款;誰索賠,誰得賠款。有的工程是由業主統一投保,業主是投保人,也是保險索賠者,業主在與承包商的合同中,有關於保險的條款,保險公司可以支付給業主,由業主再劃給受損的承包商,也可以直接劃給承包商,但要取得業主書面認可。

建設工程報建時買了意外傷害和工傷保險,如果工人出了安全事故,應該如何理賠?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需要勞動部門認定,找勞動局。

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找保險公司理賠,需要什麼材料,保險合同裡詳細寫著,主要有事故證明、傷殘鑑定(如果死亡,則提供死亡證明)、被保險人(工人)身份證、理賠申請表。

4樓:匿名使用者

意外傷害 在保險公司 理賠. 工傷保險 在 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就醫及報銷辦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去買的保險公司理賠根據保險合同的標準理賠即可,所需資料即為傷者的保險合同

工地意外險賠償標準

6樓:念憶

建築工程意外險是一種以人身為保險標的,以意外醫療、死亡、傷殘、燒傷為保險責任的商業性保險。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專案。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專案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7樓:翟磬

買的900元工地意外險,十級傷殘可以賠多少錢?包括誤工費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在建築工地受傷要求賠償,可以選擇兩個途徑。

一是走民事訴訟,也就是以僱傭關係進行,這個需要有傷殘等級鑑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賠償。

二是走勞動關係,要求認定工傷,然後做勞動能力鑑定,出來級別以後,要求工傷待遇。

這兩個途徑應當視情況進行確定,如果說用工主體比較明確,走勞動關係比較好一些;如果是包工頭性質的就走民事起訴。

民事賠償數額相比走工傷待遇的程式所得到的待遇要少一些,具體數額要以受傷程度做為參考,傷殘級別越高待遇就越高,一般包含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傷殘、醫療、就業補助等。

9樓:啊武家

我在工地眼睛受傷視力0.2還需要二次手術,在二次手術期間的務工費怎麼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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