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被執行人房產,評估費用怎麼收取

時間 2021-10-14 21:30:54

1樓:姑蘇秀逸

這個是由評估公司向法院發出評估費用收去函,並不是由法院確定的

2樓:雄安律師

可以參閱以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法辦發[2007]5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部門在工作中對需要進行對外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應當製作《對外委託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後),同相關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輔助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需要委託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監督、協調員向專業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地點在監督、協調員主持下與專業機構商談委託費用。委託費用主要由當事人與專業機構協商,委託費用數額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主,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監督、協調員不得干涉。**懸殊較大時,監督、協調員可以調解。

對故意亂要價的要制止。確定委託費用數額後,交費一方當事人於3個工作日內將委託費用交付委託方。

對於當事人無故逾期不繳納委託費用的,可中止委託,並書面告知專業機構;當事人即時繳納委託費用的,仍由原專業機構繼續進行鑑定。

第二十八條 對於商談後不能確定委託費用的,監督、協調員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重新啟動選擇專業機構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機構。

公訴案件的對外委託費用在人民法院的預算費用中支付。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

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執行部門在司法評估、拍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評估目的和範圍;

(二)提交評估必需的資料;

(三)披露標的物瑕疵;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選擇評估機構;

(五)見證選擇評估機構;

(六)配合勘查評估標的物;

(七)通知申請執行人預交評估費;

第六條 評估費採取前端預收、後端結算的方式收取。

擬拍賣的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由申請執行人按照執行法院出具的交費通知在5日內向評估機構預交部分評估費,剩餘評估費由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從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預交評估費的收取標準由市高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徵求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意見後確定。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成交價、變賣價低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拍賣成交價、變賣價結算;拍賣成交價、變賣價高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評估價結算;以物抵債的,評估費按照抵償價結算。

第七條 執行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不預交評估費,評估費由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從司法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撤回委託評估的,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在中止、撤回委託評估之前未實際開展評估工作的,應當將預收的評估費退還申請執行人。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債的,評估機構已經收取的評估費不再退還,但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八條 申請執行人因生活特別困難需要緩交評估費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經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後報市高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協調處理。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預交評估費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撤回評估委託。撤回評估委託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

法院拍賣房產評估費怎麼收取

3樓:阿家山

法院評估房產費用

1、鑑定費是按照房屋的**的比例來收的,現在不同的鑑定公司收的錢數有一定的差距。

3、法院會對鑑定費進行判決,一般會根據分得房產的比例來劃分鑑定費的負擔。如果一方完全敗訴,那麼就敗訴方承擔,判決書主文的後面就會寫上的,一看就明白了。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司法精神疾病鑑定在正式對外委託前,監督、協調員應當根據委託要求和專業機構鑑定所需的被鑑定人基本情況,做委託前的先期調查工作,將所調查的材料與其它委託材料一併交專業機構。監督、協調員應在調查材料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監督、協調員向專業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地點在監督、協調員主持下與專業機構商談委託費用。委託費用主要由當事人與專業機構協商,委託費用數額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主,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監督、協調員不得干涉。**懸殊較大時,監督、協調員可以調解。

對故意亂要價的要制止。確定委託費用數額後,交費一方當事人於3個工作日內將委託費用交付委託方。

對於當事人無故逾期不繳納委託費用的,可中止委託,並書面告知專業機構;當事人即時繳納委託費用的,仍由原專業機構繼續進行鑑定。

第二十八條對於商談後不能確定委託費用的,監督、協調員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重新啟動選擇專業機構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機構。

公訴案件的對外委託費用在人民法院的預算費用中支付

4樓:鑽誠投資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法辦發[2007]5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部門在工作中對需要進行對外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應當製作《對外委託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後),同相關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輔助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需要委託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監督、協調員向專業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地點在監督、協調員主持下與專業機構商談委託費用。委託費用主要由當事人與專業機構協商,委託費用數額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主,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監督、協調員不得干涉。**懸殊較大時,監督、協調員可以調解。

對故意亂要價的要制止。確定委託費用數額後,交費一方當事人於3個工作日內將委託費用交付委託方。

對於當事人無故逾期不繳納委託費用的,可中止委託,並書面告知專業機構;當事人即時繳納委託費用的,仍由原專業機構繼續進行鑑定。

第二十八條 對於商談後不能確定委託費用的,監督、協調員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重新啟動選擇專業機構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機構。

公訴案件的對外委託費用在人民法院的預算費用中支付。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

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執行部門在司法評估、拍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評估目的和範圍;

(二)提交評估必需的資料;

(三)披露標的物瑕疵;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選擇評估機構;

(五)見證選擇評估機構;

(六)配合勘查評估標的物;

(七)通知申請執行人預交評估費;

第六條 評估費採取前端預收、後端結算的方式收取。

擬拍賣的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由申請執行人按照執行法院出具的交費通知在5日內向評估機構預交部分評估費,剩餘評估費由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從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預交評估費的收取標準由市高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徵求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意見後確定。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成交價、變賣價低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拍賣成交價、變賣價結算;拍賣成交價、變賣價高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評估價結算;以物抵債的,評估費按照抵償價結算。

第七條 執行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不預交評估費,評估費由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從司法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撤回委託評估的,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在中止、撤回委託評估之前未實際開展評估工作的,應當將預收的評估費退還申請執行人。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債的,評估機構已經收取的評估費不再退還,但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八條 申請執行人因生活特別困難需要緩交評估費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經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後報市高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協調處理。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預交評估費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撤回評估委託。撤回評估委託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

5樓:法律盾甲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

(法辦發[2007]5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部門在工作中對需要進行對外委託鑑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應當製作《對外委託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後),同相關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輔助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需要委託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監督、協調員向專業機構辦理移交手續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地點在監督、協調員主持下與專業機構商談委託費用。委託費用主要由當事人與專業機構協商,委託費用數額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主,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監督、協調員不得干涉。**懸殊較大時,監督、協調員可以調解。

對故意亂要價的要制止。確定委託費用數額後,交費一方當事人於3個工作日內將委託費用交付委託方。

對於當事人無故逾期不繳納委託費用的,可中止委託,並書面告知專業機構;當事人即時繳納委託費用的,仍由原專業機構繼續進行鑑定。

第二十八條 對於商談後不能確定委託費用的,監督、協調員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可重新啟動選擇專業機構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機構。

公訴案件的對外委託費用在人民法院的預算費用中支付。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

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 執行部門在司法評估、拍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評估目的和範圍;

(二)提交評估必需的資料;

(三)披露標的物瑕疵;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選擇評估機構;

(五)見證選擇評估機構;

(六)配合勘查評估標的物;

(七)通知申請執行人預交評估費;

第六條  評估費採取前端預收、後端結算的方式收取。

擬拍賣的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由申請執行人按照執行法院出具的交費通知在5日內向評估機構預交部分評估費,剩餘評估費由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從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預交評估費的收取標準由市高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徵求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意見後確定。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拍賣成交價、變賣價低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拍賣成交價、變賣價結算;拍賣成交價、變賣價高於評估價的,評估費按照評估價結算;以物抵債的,評估費按照抵償價結算。

第七條  執行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財產需評估的,不預交評估費,評估費由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從司法拍賣、變賣成交或抵償的價款中優先扣付給評估機構。

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撤回委託評估的,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在中止、撤回委託評估之前未實際開展評估工作的,應當將預收的評估費退還申請執行人。

經過評估的被執行人財產,經拍賣、變賣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債的,評估機構已經收取的評估費不再退還,但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八條 申請執行人因生活特別困難需要緩交評估費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經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審查後報市高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協調處理。

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預交評估費的,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撤回評估委託。撤回評估委託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執行法院司法技術部門。

被執行人房產在外地的由那個法院拍賣

這是司法拍賣。即是申請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由法院委託拍賣公司將被執行人的房產公開向外拍賣的一個過程。你作為競買人需要注意的是 1 需要了解該法院是否是第一查封法院,如果是,就沒有問題,如果是輪候查封法院,就要弄清楚第一查封法院是否處理完畢,這個房產是否是第一查封法院處理剩下的資產,如果不是,就有問題...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可否強制執行其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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