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時間 2021-10-14 21:48:55

1樓:揚州老金

基於你的提問我作如下答覆:

遺產繼承適用法律為《繼承法》,在法律運用上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所謂一般法是指在時間上、空間上、物件上以及立法事項上所作出的一般規定的法律規範,特別法則是與一般法不同的適用於特定時間、特定空間、特定主體(或物件)、特定事項(或行為)的法律規範。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該條款確立了繼承人具有放棄繼承的權利.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該條款所確定的是一方依法繼承的遺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之外,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論,但繼承人依法放棄繼承則無繼承之說,繼承人的配偶非法定繼承人,因此也就無主張權。

2樓:胡日之

噢,原來是這樣,蠻好學的還。

不會有其他說法了,除非是錯誤的答案。

這個問題原本很簡單。

3樓:草積麥

哈哈。。不好意思啊。。

我只是想看看還有沒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呀。。

那問題不是還沒結束嘛。。

4樓:

我覺得你把一些法律概念弄混了,繼承的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同的。舉例說一對夫妻一個孩子(沒有經濟收入),一棟房產10萬元積蓄,夫妻一方死亡,在財產分割上先劃定夫妻共同財產,一棟房產10萬元積蓄,每人佔二分之一,死亡一方的二分之一才能作為遺產由未亡人和子女繼承。

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分配遺產,兩者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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