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不合,我結婚四年了,我向法院訴訟離婚,可法院不准許離婚,該怎麼辦?我現已分居一年半,等半

時間 2021-10-14 21:53:21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婚姻法》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當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二年的計算應是從雙方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訴時。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多次分居,其間雙方因和好恢復共同生活的,則不能將幾次的分居期間累加計算,必須是從雙方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斷的滿二年。

如果附合上述條件,法院一般判決離婚。

2樓:京東北

法院不准許離婚,那是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才以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為由而不准許離婚。

要是象你說的,過了半年你在起訴離婚的話,就算男方不承認兩年分居的事實,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判離婚的可能性很大的,法律上規定只要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究竟什麼叫感情破裂,法官也有一定的裁量權,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說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如果你們分居滿兩年了,你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這點,法院先會主持調解,調解無效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法律是這麼說,但是都是勸和不勸散的,走在一起是緣分,不容易,沒有特別的原因應該慎重考慮。兩人在一起誰不是吵吵鬧鬧,磕磕絆絆的,磨合磨合,給彼此機會接觸,不要輕易放棄。祝幸福~

4樓:吳忠運

應說明細節,也就是法院為什麼不許離婚,要如果你離婚某些原因違背了離婚相關條文,那不許離婚也沒辦法,不過婚姻這事是在不斷改變的,現在不許離婚不代表以後或等若干時間不能離婚。

5樓:我就是自己的一

為什麼要離婚那,好好的在一吧,為了孩子,一定要在一起,孩子是最主要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離婚一般法院不會判決離婚的,建議你儘量起訴,如果第一次解決不能後,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7樓:聾協

為什麼不合的?不能隨便做,慢慢來了解!

8樓:天使or魔鬼

如果夫妻雙方確實沒法一起過了,法院是會判離的。現在就是還要看有沒有財產、孩子之類的糾紛,那樣會慢一點。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曾向法院提出過離婚訴訟,但是沒有成功,現在已經分居兩年了,我仍然堅持離婚,可是丈

9樓:曲忠波律師

繼續訴訟離婚,這次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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