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四種

時間 2021-10-14 22:19:51

1樓:林葉雨下

1、直接送達

這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 日即視為送達。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限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2樓:匿名使用者

送達方式: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5種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直接送達也稱交付送達,是指送達機關派專人將應送達的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送達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處罰時是行政機關。送達機關直接送達時,如遇受送達人不在,可以交付給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如果受送達人已向送達機關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同樣視為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送達文書的,送達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如受送達人不居住在送達機關的轄區內,送達機關可以委託受送達人居住地的機關代為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如果受送達人是軍人,可以通過其部隊的政治機關轉交;如果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可以通過其所在的監獄或者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即通過郵寄方式將送達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一種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送達機關如通過郵寄送達,應當將送達文書交郵局以**信寄出,**的回執為送達憑證,回執上收件人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是將送達文書公諸於世的一種送達方式。此種送達方式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其方法有張貼廣告、登報、廣播等。

民事訴訟法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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