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哪些,什麼是侵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內容

時間 2021-10-14 22:49:01

1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權利的範圍很廣,如下為對侵犯人身權的常見處罰: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週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絡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對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8、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對寫恐嚇信或者以投寄恐嚇物、子彈,攜帶管制刀具等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9、公然侮辱他人。對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實施的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上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0、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對以損害他人格和名譽為目的,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進行散佈,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1、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對採用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3、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對通過信件、**、網路等途徑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4、**、**、竊聽、散佈他人隱私。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5、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對此類違法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有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6、**他人、故意裸露身體。對此類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此外,**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希望資訊有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毆打、辱罵他人;給別人起綽號

什麼是侵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內容

3樓:未來法律

您好:什麼是侵犯人身權利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有關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受到非法侵犯。

人身權利內容: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

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簡述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表現有哪些

5樓:貴陽楊澤律師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表現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二、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法定處罰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女**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侮辱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1、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以非法強制**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

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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