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是如何打擊毒品犯罪的

時間 2021-10-14 22:57:33

1樓:

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走私鴉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走私鴉片不滿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依照《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或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麻醉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別論處。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外,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5)依照《刑法》第355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品、精神藥品的,按《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單位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販賣毒品罪處罰外,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48條之規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49條規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從重處罰;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於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該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同一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予以罰款。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條之規定,犯買賣製毒物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該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同一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予以罰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依照《刑法》第353條之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根據《刑法》第353條第2、3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2)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有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容留行為,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3)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提供***品、精神藥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品、精神藥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的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2)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有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正遭受著毒品的嚴重侵蝕,禁毒形勢十分嚴峻:全國累計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為114.04萬人,現有吸毒人員為79.1萬,涉毒地區已發展到全國2000多個縣(市、區),佔全國總縣數的3/4以上,我國已由毒品過境國轉變為毒品過境與毒品消費並存的毒品受害國。

首部《禁毒法》年內有望通過

針對我國毒品犯罪的現狀,國家禁毒委員會決定自今年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戰爭。但法學專家們指出,在積極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的同時,禁毒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首都師範大學法學副教授房慧敏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雖然我國從2023年就陸續頒佈了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但現在依舊缺乏一部統

一、完備的關於禁毒工作的專門法律。中國現行《刑法》關於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著彈性較大、缺乏量化規定等問題,而地方條例對打擊串聯式的毒品犯罪也有侷限性。迄今,中國沒有一部法律對自願戒毒的性質、方式、法律行為等作出明確規定。

她特別指出,《立法法》出臺後,各法律法規還存在相互矛盾和牴觸,不利於禁毒行動的開展。因此,出臺一部全國性的《禁毒法》十分必要。

據悉,《禁毒法》草案正在進行緊張地完善。5月,國家禁毒委員會公開表示將推動《禁毒法》年內頒佈實施,並通過立法把禁毒明確為基本國策。

這部法律起草過程中,對吸毒的合理定性問題成了專家們爭論的焦點。“吸毒行為應不應該被定為犯罪”,這個話題引起了廣泛爭議。

吸毒沒被定罪,會導致執法困難?

北京市公安機關的一名緝毒警官告訴記者,一般認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種植、加工製作、運輸走私、窩藏攜帶、吸食注射等諸多環節,由於我國《刑法》沒有將吸毒規定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員遊離在刑罰的邊緣而無須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許多在一線參加戒毒工作的人員指出,許多吸毒者靠以販養吸、以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販毒分子,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

一些法學專家還表示,我國《刑法》歷來主張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如果不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吸毒行為定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規範的內部協調統一,會造成打擊不力,更無法阻止更多的人吸食毒品。

而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則在接受採訪中明確告訴本網記者,我國法律對吸毒者的處罰已經適當,沒有必要加強。

“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個人消費行為,單純的吸毒行為僅僅危害到吸毒者自身,並沒有直接危害到他人和社會。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吸毒、販毒和製毒的規定很明確,不應該會導致執法困難。”曲新久說。

吸毒被定罪,能切斷毒品**鏈?

接受採訪時,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告訴記者,吸毒、販毒、製毒是一個整體的鏈條,從巨集觀上講,將吸毒定為犯罪有利於縮小毒品的需求市場,從根源上切斷毒品的**鏈。

“採取法律手段嚴厲懲罰吸毒者,對沒有嘗試過毒品的人也會起到震懾作用,可減少毒品的市場。”夏學鑾強調,在用重典治毒的同時,還要給予吸毒者和容易嘗試毒品的高危人群以人文關懷,將他們的注意力從毒品轉移到正常的事務上來。

曲新久則表示,將吸毒規定為犯罪行為沒有震懾力,吸毒者不會因為吸毒是犯罪行為而停止吸毒。他說,即便將吸毒行為定為犯罪,正常情況下,判處的刑期最多二三年,“這樣的法律處罰結果對於吸毒成癮的人來說,其震懾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將吸毒定為犯罪,不利於吸毒者到醫院或者是戒毒所**,因為沒有人敢承認自己的吸毒史。

曲新久還認為,將吸毒定為犯罪,作一些不可能太重的刑事處罰,根本不可能遏制毒品犯罪發生乃至增多情況的出現,根本無法切斷毒品犯罪鏈條,“因為毒品犯罪的出現是由於非法暴利的刺激,這個根子除不掉,毒品問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消除”。相反,只有通過人性關懷的措施,減少吸毒者,減少社會對毒品的總體需求,才有可能減少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北京安康醫院,本網記者見到了長年和戒毒者一起生活的向日葵社群醫生王志強。他十分贊同曲新久教授的觀點,“吸毒者需要的是**和關愛,而不是懲罰”。

王志強說,吸毒者對毒品的依賴已經被列為精神病範疇,毒癮也被定義為一種慢性腦病,不是靠懲罰能夠威懾和控制的。吸毒者都希望戒毒,但是戒毒卻不容易。吸毒者需要的不是懲罰而是**。

只有當他們為了吸毒侵犯到他人或者社會的利益而且侵犯到一定程度時才可以依法處罰。

吸毒行為最後的定性如何,也許只有等到《禁毒法》最後頒佈才能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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