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犯罪和聚眾犯罪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1-10-14 23:20:14

1樓:

組織特徵不同。

惡勢力犯罪是***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的違法活動。

聚眾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人組織的違犯法律法規的行為活動。

2.兩者的經濟特徵不同。

惡勢力犯罪可以不牽扯經濟,也可以牽扯經濟關係。大部分以惡勢力組織的領頭意識為活動中心。

聚眾犯罪通常與經濟活動掛鉤,例如聚眾賭博等,經濟因素影響較為強烈。

3.行為特徵不同。

惡勢力犯罪一般行為較為激烈,暴力,反動,比較難以壓制。***性質組織未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成立時間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響的標誌性事件的發生時間認定。

沒有明顯標誌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見中關於***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認定範圍的規定,將組織者、領導者與其他組織成員首次共同實施該組織犯罪活動的時間認定為該組織的形成時間。

聚眾犯罪行為較為懶散,武力沒有惡勢力強大。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除了提出“聚眾犯罪”這一概念外,並沒有對聚眾犯罪的概念加以定義或者解釋。

4.危害性程度不同。

惡勢力犯罪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影響波動較強。***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

聚眾犯罪對社會危害程度較輕,影響波動較輕。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界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

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擴充套件資料:

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象持械聚眾叛亂罪、聚眾劫獄罪就屬於此型別的聚眾犯罪。

屬於單獨犯罪的聚眾犯罪,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這些犯罪以首要分子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中國刑法規定,對於聚眾性犯罪,首要分子是刑法所打擊的重點。

發起、建立***性質組織,或者對***性質組織進行合併、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執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性質組織”。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並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性質組織”。

沒有加入***性質組織的意願,受僱到***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應認定為“參加***性質組織”。

參加***性質組織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性質組織”。

多次積極參與***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體主管***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

組織形成後,在一定時期內持續存在,應當認定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而且成員人數較多,但鑑於“惡勢力”團伙和犯罪集團向***性質組織發展是個漸進的過程,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故對***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該組織者、領導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訴的,不影響認定。

***性質組織成員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並隨時可能付諸實施。

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樓:淮安浙江人

1、有個概念你可能有誤,對***性質的犯罪與聚眾鬥毆等犯罪,在我國刑法上,都只是處理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的。

2、你比如聚眾鬥毆罪

是指基於流氓動機,糾集多人進行毆鬥或積極參加毆鬥。破壞社會秩序和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

(四)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

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

3、聚眾鬥毆罪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我國刑法規定的***性質組織:

***性質的組織應該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5、***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

(1)暴力性,如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

(2)地域性,這種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區域、行業範圍內。

(3)目的特徵,即追求經濟利益。

(4)有“保護傘”存在。

(5)對政權的腐蝕性。

6、對***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理:

區別對待***性質組織的不同成員。

(1)對於組織者、領導者應依法從嚴懲處,其承擔責任的犯罪不限於自己組織、策劃、指揮和實施的犯罪,而應對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實踐中,一些***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以其直接實施的犯罪起訴、審判,實際上是輕縱了他們的罪行。要在區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犯罪的基礎上,合理劃定組織者、領導者的責任範圍,做到不枉不縱。

同時,還要注意責任範圍和責任程度的區別,不能簡單認為組織者、領導者就是具體犯罪中責任最重的主犯。對於組織成員實施的***性質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只是事後知曉,甚至根本不知曉,其就只應負有一般的責任,直接實施的成員無疑應負最重的責任。

(2)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確屬***性質組織骨幹成員的,應依法從嚴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則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對於參加***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則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3)此外,在處理***性質組織成員間的檢舉、揭發問題上,既要考慮線索本身的價值,也要考慮檢舉、揭發者在***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現全案量刑失衡的現象。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即使依法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慮是否從輕量刑時也應從嚴予以掌握。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並對偵破***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刑法的功能不僅僅懲治犯罪,還有教育挽救的功能,所以刑法打擊的重點,永遠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這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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