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鄰居間幫忙是發生意外導致被幫人死亡的

時間 2021-10-15 00:27:53

1樓:

這個我覺得不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自己沒有義務而別人沒有請求的情況之下行使管理行為。很明顯,這裡雖然同樣胡某是沒有義務沒有錯,但是胡某是在洪某的請求之下行為的。

這樣看,就不是無因管理了。

首先,胡某在第一次借梯子時不錯給洪某,說明胡某知道用梯子上去很危險,而且胡某不借給洪某梯子,可以說他沒有義務注意洪某的安全。因為很明顯 此事與胡某沒有關係。

後來洪某借來梯子,讓胡某幫助扶著梯子。那麼胡某是一個幫工人,他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就是保證他盡到了扶好梯子的義務。

如果胡某在扶梯子過程中是盡力扶好梯子,洪某自己不小心掉下來的,那麼胡某是沒有責任的。比如胡某能證明梯子較滑導致洪某掉下來。

我們的老師說這個是幫工人和被幫工人。

幫工人是沒有責任的。

要不如果法院判定胡某承擔責任,那麼有誰以後還敢去幫忙?胡某本身自己沒有義務去做這種事情,而且提出借錢給洪某,而告訴洪某這種危險

如同那個你摔倒了,我扶你一把,你反而把我告了是同樣的道理。

而且我覺得胡某都可以反訴,洪某摔死,一個人在我給他幫忙時死得慘不忍睹,把我嚇出精神病來了。那麼這個是一個幫工人受到的傷害,也可以說一個見義勇為的人雖然沒有給被幫助人帶來好處,但是根據見義勇為的一個法規是可以受到賠償的。我那知和我們老師討論了一下覺得這個還見義能為還是不好說。

但是胡某不承擔責任那是肯定的。

這有一個現實的判例。

那個我就不說了。

我覺得,像這種情況呢,死亡了,賠償肯定要求很多,最好找個律師幫忙,應該是值得的。

2樓:揚州老金

基於上述情形,胡某對於洪某的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其原因在於:

一、在洪向胡借梯子時,胡便不主張借,願意借錢給其,可見胡已經考慮到洪借梯入室的方法是存在危險的,想以借錢給其的方式避免危害的發生,但洪予以拒絕;

二、洪再別處借來梯子後,胡在其再三要求下才幫助其扶梯子,胡的幫助行為並未使自己受益。三、洪的死亡並不是因胡在扶梯子的過程**於疏忽大意造成的。

3樓:王世龍律師

根據上述材料,胡某幫洪某扶梯子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行為。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

故此,我認為,胡某對洪某的死亡沒有責任。

材料中還提到“胡某因此事患上精神疾病”,此情況若屬實,胡某的監護人可以要求洪某的財產繼承人給與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苦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2023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規定,鄰居間幫忙是發生意外導致被幫人死亡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洪某家人可以向胡某提出一定的損賠償,因胡某雖是出於幫忙,但在操作過程中有所疏忽,應承擔一定責任。

6樓:寳呔寳

胡某對於洪某的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其原因在於:在洪向胡借梯子時,胡便不主張借,願意借錢給其,可見胡已經考慮到洪借梯入室的方法是存在危險的,想以借錢給其的方式避免危害的發生,但洪予以拒絕;

7樓:阿波兒

意外事故,又加上幫工人胡某是無償的,又曾勸阻洪某,是洪某一意孤行,自冒風險,應當自擔風險,胡某無過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他願意自願補償另當別論

兩戶間24cm共用牆被鄰居打掉20cm,且拒不和解,請問在物權法、個人權益等或者其他法律中有沒有相關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建造建築物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9樓:

你的處境和我一樣,24釐米的共用牆,被鄰居偷挖18釐米,高2米寬2米,厚18釐米,我想走法律程式,希望你有好訊息

10樓:貪婪的**翅膀

在《物權法》中有相應的規定,你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付你的損失!但是實際損失,並要求恢復原樣。

11樓:重慶向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其中第(二)規定:

“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兩家共有、共用的分隔牆敲掉、削薄,這一重大修繕行為未經同意,違反了《物權法》該條的規定。

12樓:絕對迷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該牆體屬於你們共有部分,可以這麼說,24cm的牆體,你們分別有12cm的厚度,因為牆體屬於不可分的,所以共同經營管理,任何一方在行使權力的時候,不得妨礙、威脅到另一方的安全有效使用,不得妨礙另一方的權利。

所以他已經侵犯到你的權利,你可以到法院通過訴訟,讓其停止侵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希望對你有用。

13樓:蘇州施律師

1、根據《物權法》第6章第70條、第72條規定可知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所以該牆體是你們的共有部門,你不能簡單地認為12釐米是你的,12釐米是他的。

3、業主在對專有部門行使權力時不可以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你的鄰居打掉20釐米已經對牆體結構造成破壞,有可能危及你的住房安全。所以你可以基於上述法律精神起訴。

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消除不安全的影響!

我家在農村鄰居自建房屋把出路最近被鄰居圈牆擋住,沒路可走,請問有什麼法律法規可以幫助我?

14樓:未來法律

可以以相鄰權受到侵來犯源為由追究責任。相鄰不動產的所bai有人或使du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zhi或使用權時,應當以dao

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係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民法上的“相鄰權”問題,建議通過當地村委會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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