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婚前父母出錢作為兒子兒媳買房子用的錢,離婚後能要回嗎

時間 2021-10-15 03:52:26

1樓:

這個問題不要**律。關鍵要看你,你們倆離婚是誰的責任。再看看你們倆有沒有共同的孩子。

如果你倆離婚責任在你。你就得考慮多給人家一點補償。如果再加上你們倆有共同的孩子。

那麼你就更應該給人家多一點補償。人家將來再給你伺候孩子。或者人家白給你生個孩子。

這都是不合理的。法律不講情,有的時候連理都不講。他畢竟曾經是你的老婆。

所以你跟他應該多少講點情面吧。畢竟相愛一場,互相愉悅過。雖然現在可能互相傷害,事出總是有原因的。

通常情況下離婚都不是一個人的事。跟兩個人多少都有點責任。可是有時大多數責任佔的大的人,反而還覺得不是自己的責任。

這就叫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我說的都是好話,希望你聽得進去。不要為那一點錢財糾結不已。

打字不易望採納。

2樓:錦毛鼠風哥

只要能證明買房的錢是你父母出的,那就可以作為婚前財產要回來,但是要是房產證上只寫你兒子兒媳的,那麼可能是你們贈於兒子兒媳的,那就要不回來了。

3樓: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對方沒有權利佔有,當初誰出錢買的房就歸誰所有。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回的,不過你拿出證據出來證據當時的錢父母兩老出的。兩老出的錢買的房產權就是二老的,兒子兒媳沒有權利處理的權利,只有居住的權利,我想證據好找通過取錢或者賣房的轉賬記錄可以證明。

5樓:善哲妍

既然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所購房產就沒有分割的必要性,可以依法要求收回或者依靠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壞壞晃晃

表達不清,誰跟誰要錢?錢是誰的?沒有結婚證,哪來的離婚證?最多算分手!

7樓:

未領結婚證前的財產都是婚前財產,離婚後不需要與對方分割的,對方也分割不了,有法律保護的。

未辦結婚證,婚前父母贈予兒媳兒子用於將來買房的錢,離婚了能要回嗎?

8樓:平俊馳

這就就在一起了,父母,婚前的錢給兒子買的房子就是分開了,以後誰拿的錢也是沒有女方一點兒,真是規定的,不是共同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所以女方沒有份的錢能拿回來的,要,要是離婚以後也可以籤死你您南方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哦,既然已經贈予了,就形成了法律責任,不是說要就要的

10樓:知道

所以你們到底買房了沒有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子女離婚時怎樣處理

11樓:螞蟻掌上觀

如果是婚前由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只登記在子女名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2樓:校興運

現實生活中,不少父母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出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或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一旦夫妻離婚,該出資如何認定分割,是離婚糾紛爭執的焦點之一。經常有朋友諮詢:

本律師認為:通常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推定為贈與。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根據父母與子女間有無約定,認定是贈與還是借貸。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優先的原則,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如果對該出資有約定,則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推定為贈與。《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贈與。本律師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認為,此處的「應當認定為……」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實際案例中,父母用大半生的積蓄,有的甚至是借款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如果一概推定為贈與,這對父母不公平,也不現實。

事實上,有的父母要用其前半生的積蓄來維持後半生的生活,有的父母年老多病,已無力償還高額的債務。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該是在沒有證據表明出資性質的前提下,才能將出資推定為贈與。若有證據證明出資是借貸關係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務中,一般認為出資協議或借條可以證明是借貸而不是贈與。有的案件審理中還要對出資協議或借條的真實性以資金為線索加以調查核實。

二、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根據是在子女結婚前出資,還是在結婚後出資,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1、如果在結婚前出資,以對自己子女贈與為原則,以對當事人雙方贈與為例外。我國《婚姻法》確立的是婚後所得財產共同制原則,認定當事人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所有必須是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也就是說,當事人結婚前,在父母沒有明確將出資贈與雙方的情況下,推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即使是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也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夫妻離婚時,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2、如果在結婚後出資,以對當事人雙方贈與為原則,以對自己子女贈與為例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後,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只贈與給夫或妻一方,該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如果未明確表示,則推定為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分割。 三、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根據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只規定了贈與以「明確表示」的意思為準,但對「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是否屬於一種「明確表示」贈與誰的意思,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際案例中,法院不能以沒有明確規定而不做出具體認定分割。 對此,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給予了明確解答:

「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權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從該條解答中可以理解,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根據房產登記的三種情況,分別按夫妻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處理:

第一,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是贈與給出資方自己子女的,離婚時按一方個人財產處理;第二,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的名下,若出資方子女配偶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應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三,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3樓:一指緋紅

婚前屬於婚前財產。屬於買房父母的那一方的婚前財產。房子不會被分割。

除非婚後簽過什麼共同擁有協議。不然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現在婚姻法規定。

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再像以前一樣,在結婚後變成共同財產。

婚前父母給的買房錢,離婚能要回嗎

14樓:綠色草

您好 朋友

這個主要看 父母給這筆錢

是出於一種什麼樣目的

如果是贈與的行為 那麼這筆錢屬於你們夫妻兩個共有的離婚時 你們可以平分

如果是屬於那種外借的形式 那麼女方父母完全是可以要回的

15樓:天寒夜舞

如果你們買有房子

房子又是共同財產的話

就算要不回來

也能把房子賣了分成呀

16樓:高界律師

要看房子寫誰的名,婚前還是婚後買,有沒有相關證據或者借條。

房子首付是男方父母的離婚後這錢能要回來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事先有書面協議,約定首付是贈與男方個人,那麼兒子和兒媳離婚,婆婆出資部分兒媳沒有權益。

如果事先無書面贈與協議,屬於婆婆對兒子和兒媳的共同贈與。婆婆不能收回。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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