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辦案有什麼規則嗎,關於警察辦案流程

時間 2021-10-18 02:34:43

1樓:

按目前來看這只是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在調查後,對當事人做完調查和筆錄後,可以放當人事回去,並告知當事人等待派出所的進一步處理,而且沒有法律規定派出所放人必須通知當事的另一方,所以派出所可以不通知你就直接放人。

至於你提到的“刀”,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但是並沒有什麼大的作用,在沒有作出法醫傷情鑑定之前,警察現在按照治安案件的程式來處理就可以了。也就是說讓你父親先把傷醫治好並作出司法傷情鑑定,然後派出所再來處理你們之間的糾紛和醫藥費,派出所並根據司法鑑定的傷情來作出相應的處理。 所以說派出所的現在處理方式並沒有違規和違法。

如果真被打掉兩顆牙齒,你可以申請法醫鑑定傷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於《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構成輕傷;所以說你可以先去做法醫鑑定,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如果構成輕傷,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法院告訴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因為輕傷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即受害人提起追訴的,司法機關才處理對方當事人,受害人不追訴的則不處理對方當事人;也就是說現在派出所並沒有對本次案件作出最終的處理,而是要等你父親傷情鑑定出來後,是要根據傷情來處理的。

2樓:及大

有的,對外公佈的比較重要的諸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還有部分公安內網的指導手冊之類。

3樓:匿名使用者

說是在一般治安案件的在胡說 掉了2顆牙 屬於故意傷害了 你們可以到檢查院去告 告派出所 不作為 去找吧 現在不找就把你當傻子了 打人的有關係吧

關於警察辦案流程

4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

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立案後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夥、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後必須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辦案流程的規定需要嚴格遵循受案立案、偵查、終結偵查、執行刑罰四個步驟:

(1)警察在接報警後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2)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3)最好做傷情鑑定,萬一夠輕傷呢,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鑑定處罰對方。

(4)屬於警察辦案程式,且一個月內辦結。

這四個個步驟中要如何確保程式正確都有具體的規定,這都是為了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也是為了提升整個司法環境的公正。

可以打**給負責案子得警察,詳細詢問案子程序。

6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辦案流程分為報案,立案,偵查,破案四個環節。警察作為人民正義的堅定守護者,對於辦案過程也是詳盡負責的。對於偷竊這種情況,是要等待警察繼續處理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絡,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等,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複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洩露國家祕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偵查工作。在偵查程序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祕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撒消案件。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7樓:風天天天下無敵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報案、扭送等等。

2、審查:一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就移送有關機關;二是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3、立案。

4、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緝等。

5、破案。

6、採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

9、移送審查起訴。

擴充套件資料:

報案的條件: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網路、信件等方式向**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訊號。

一、一般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傷害、盜竊、販毒、偷竊等。

2、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吸毒、結夥鬥毆等。

3、火災、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7、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8、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9、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10、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都應該接受。

8樓:大超love雪子

1、警察在接報警後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2、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3、最好做傷情鑑定,萬一夠輕傷呢,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鑑定處罰對方。

4、屬於警察辦案程式,且一個月內辦結。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9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辦案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是案發(小偷偷了你的1000元錢);

接著報警(**立案調查);

警察偵破(小偷被抓到);

將犯罪嫌疑人移交(案件材料整理完畢移交檢察院);

法院立卷(檢察院稽核案件材料);

檢察院提起公訴(檢方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定罪);

反髒(也許部分贓款無法追回)。

10樓:**座九夏失溫

民警的辦案程式:

警察在接報警後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城區內五分鐘),且任何理由都不成立,可告其不作為;

人民警察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制度,節假日也有值班民警可處理案件;

最好做傷情鑑定,萬一夠輕傷呢,不夠也是輕微傷(二三百元),警察好跟據傷情鑑定處罰對方。

屬於警察辦案程式,且一個月內辦結。

11樓:l一

發生衝突,警察介入的時候,如果被打者是輕傷,在派出所接到報案時起,應立即進入立案偵察程式,偵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然後提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如果是輕微的損傷,被打者可以到法院直接訴訟要求賠償。

如果是聚眾鬥歐就和上列情況進入偵察程式,聚眾方列入正常物件。如果是在輕微傷的情況下派出所應該在30日內結案,對違犯行政法的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訴訟時間也稱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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