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打傷了,中途在派出所調解不追究法律責任,傷檢出來是輕傷,我去法院法院不受理

時間 2021-10-18 02:39:45

1樓:敖鴻福

如果鑑定為輕傷,而且嫌疑人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在本案中應該是年滿16週歲,那麼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是自訴的前置條件。受害人僅持輕傷鑑定,證據明顯不足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法院會要求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依照《六機關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不予處理,或者只作治安處罰,屬於失職。

公安機關既是治安管理機關,又是偵查機關,對於刑事案件證據不足,調查取證是偵查機關的法定義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輕傷害,公安機關僅交給受害人一紙鑑定結論,不作任何處理,或者只作治安處罰,就推到法院,屬於失職,甚至是放縱犯罪。

只有被害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負刑事責任才屬於自訴案件,否則屬於公訴案件。如果被害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六機關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控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被人打傷了

然後中途在派出所調解不追究法律責任

然後你說具體是哪個人打的我說不好

那你是怎麼調解的

隱瞞然後想獲得自己想要的答案你覺得別人是神仙????

3樓:四哥有法說

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明確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反悔。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13):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4樓:輕風吹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款說明毆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管被侵害人是否受傷,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我把人打成輕傷派出所調解後又要去法院起訴會被判刑嗎

5樓:司考我知道

1、如果是輕微傷不涉及刑事問題,民事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7613134賠償;

2、如果鑑定為輕傷害,則是刑事自訴案件,可能被判故意傷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法發[2010]36號)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刑法條bai文]

第二百du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zhi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dao、拘役或者管制。專

對於您的情屬況,如果對方提起了刑事訴訟,後果對您很不利,建議您積極主動的對其進行民事賠償,儘量不要有對立情緒,對量刑減輕刑期有好處。

如果對方提起的是民事訴訟,和判刑就沒什麼關係了,只是民事賠償。

希望以上幫得到您,有疑問隨時歡迎追問!

雙方打架都有輕微傷請問派出所應該怎麼處理

7樓:華律網

打架進派出所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被行政拘留、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案件的情節判斷。如果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能處以15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有以下法律規定: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他嚴重情節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樓:巴巴拉小白兔

我國對社會的治安較為嚴格的管理,相關的當事人一旦違法我國的相關管理。雙方在社會上打架雙方都具有責任,對身體造成輕微傷的都要進行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並處相關罰金。對我國的社會治安進行管理,保障我國的社會治安的和平和安全。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據此,如果你們打架時,雙方都是一個人,也沒有本條二款規定的情景之一,公安機關拘留行為人最多時間為十日。

2、如果對方也毆打了你,依法對方也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法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拘留或罰款不能只處罰你一個人。你沒有作鑑定傷情,不影響處罰對方(沒有要求必須作傷情鑑定)。

3、如果警察收了你500元錢,其行為就涉嫌**,如果給你處理不公,你可以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察部門舉報。調解應該當面進行,警察從中傳話是不符合規定的,可能存在水分。

4、如果你對公安機關的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二個月內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可以在接到複議書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充套件資料

故意傷害、毆打他人案件,傷情程度應當以法醫鑑定意見為準。故意傷害、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及以下的,屬於治安案件,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雙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形成協議依雙方的意願。公安機關一般不會插手處理,但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和解協議顯失公平等情況除外。

2、一方或由群眾報案至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在接報案後應當調查案件事實、固定和收集證據。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之規定主持調解,調解原則上進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再進行一次,調解應當製作《調解筆錄》。

如調解成功,雙方達成協議且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罰,調解達成協議的辦案單位應當製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如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時公安機關程式結束,民事賠償問題由被侵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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