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貨款如何定罪,故意拖欠貨款是否構成犯罪

時間 2021-10-20 04:15:06

1樓:華律網

惡意拖欠貨款不構成罪,屬於經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去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證據作出裁判,拖欠著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拖欠著會上黑名單,進入個人徵信系統,現在法院系統全國聯網,只要進入黑名單的人走到哪都不能再高消費。因此進入黑名單的人損失很大,一個人誠信沒了對於以後生意會有影響。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但是在刑法中有這麼一條規定,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裡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惡意拖欠貸款的一種行為,但是隻適用於信用卡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2樓:左丘資

在經濟交往中,受委託人代人購買商品,拿到貨款後因客觀原因未能買到商品,而自己又將貨款挪作他用,拖欠未還的行為;或者自己又委託第三者,貨款被第三者挪用造成拖欠以及貨款被第三者騙去無法歸還的行為等等,此類代人購物拖欠貨款的行為有時容易與以代人購買緊俏商品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數額較大的貨款,從而非法佔有的詐騙罪相混淆。處理此類案件時,要著重審查以下四個方抽的問題: 1、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貨款的目的; 2、是否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 3、行為人是否確有**某種物呂的能力和行為; 4、沒有買來物品是客觀原因所致還是主觀上就根本不想買; 此外,還要看貨款的用途以及是否久不還錢。

出於詐騙的目的。以**物品為名騙取數額較大貨款的,構成詐騙罪;不是出於詐騙的目的,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買到物品,又不懶帳。且態度誠懇,並設法歸還貨款的,不構成犯罪,按民事糾紛處理。

記得采納啊

3樓:2018守護者

如果是正常的經濟糾紛,只能夠去法院起訴了。除非有證據證明,在簽訂合同前或者對方本身就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還望採納,謝謝。

故意拖欠貨款是否構成犯罪

4樓:特特拉姆咯哦

惡意拖欠貨款不構成罪,屬於經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去法院起訴。

法院根據證據作出裁判,拖欠著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拖欠著會上黑名單,進入個人徵信系統,現在法院系統全國聯網,只要進入黑名單的人走到哪都不能再高消費。因此進入黑名單的人損失很大,一個人誠信沒了對於 以後生意會有影響。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惡意拖欠貨款的問題解決方法:

1.**律師接受委託代為追討貨款期間,當事人未經**律師同意不得撤回委託。

2.當事人擅自撤回委託的,當事人應賠償**律師為追討貨款實際支付的費用以及期待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在當地合作**律師事務所或追債機構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3.**律師可採取**追討、函件追討、出具**律師函、訴訟、仲裁等方式幫助當事人追討貨款。

4.具體追討方式的採用,由當事人根據標的額的大小、證據完善程度、貨款拖欠時間等案件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5.無論**律師採用何種方式追討貨款,當事人應積極配合**律師追討。

6.當事人應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整理涉案證據。

5樓:1987蔡仁彬

欠錢不還,只是民事糾紛,不會觸犯其它法律的。如果對方起訴你,法院判決後你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會強制執行你的房產、汽車等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確實沒有履行的能力、也無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是暫時沒有辦法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拖欠貨款屬於民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維權。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7樓:寶馬隊員

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其本人又不拒絕履行合同,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由於我國刑法將合同詐騙罪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所以,正確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必須明確兩者的界限。兩者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後者所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前者所侵犯的客體則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的主體不同。後者一般是發生在民間的財產犯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前者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3、犯罪的客觀方面相同。前者的客觀方面除表現為採用欺騙手段外,還表現為違反商事及經濟管理的法律、法規,並多以書面經濟合同的形式;後者即使涉及合同的形式,也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4、刑罰不同。前者的最低刑為拘役,後者的最低刑為管制。②

三、關於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從票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並且結合本案看,行為人在簽發空頭支票必須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才能夠構成本罪。

四、關於詐騙的認定

其實,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都是從普通詐騙罪裡分離出來的,可以說,三個罪名在“詐騙”的認定上是相通的。

為了防止客觀歸罪,區分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罪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即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還是以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經濟利益。

從法律的角度講,心理態度只有外化為客觀行為時,才能成為法律評價的物件。下面以合同詐騙罪為例,說明詐騙的認定方式。判斷行為人欺詐的主觀目的可以綜合以下因素整體考慮:

1、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創造條件履行合同,非法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僅僅以此為根據去判斷,也會有失偏頗。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各種客觀因素制約的,並且處於一種可變狀態。

因此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還必須考察其他因素。③

具體而言:

(1)有完全履約能力或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無任何履約行為,而是以欺騙手段讓對方單方履行合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或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是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佔有對方財物時,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3)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矇蔽對方,佔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如果事後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最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

(4)簽訂合同時無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簽訂合同後也採取了積極的履約行為,但在尚未完全履行完畢時,由於主客觀條件發生變化,行為人產生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佔為己有,此種情況下,詐騙故意產生於履行過程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為已不能對抗其後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因而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在取得對方財物後,不履行合同,迫於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於充抵前一合同債務,以後又用相同手段迴圈補缺,訂立一連串假合同,以使自己始終非法佔有一定數額的他人財物,表面上似乎是在履行合同,實質只是行為人被迫採取的事後補救措施,其簽訂合同騙取財物還債的處置行為,說明其對騙取的財物已經據為己有,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行為人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

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其手段一般是:(1)無中生有,編造虛偽的事實。如根本沒有對方所需的貨物、貨源,卻謊稱有貨,**優惠,能及時**;根本沒有經營資格或條件,卻設定集資合營的圈套,製造能提供技術和裝置的假象。

(2)有意隱瞞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廠長、經理、採購員、**員等身份,甚至打著名人、“**家屬”等招牌欺騙對方,偽造工作證、介紹信、銀行憑證等證件和印章使對方上當。(3)規避法律,利用對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夥同對方**人、代表人在合同條款中大做手腳,通過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對方財物的實質。

3、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一般來說,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合同簽訂以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後,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只是象徵性的。

簽訂合同後得到的財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或作與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無力償還。對於這種情況,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條件,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④

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行為人對其佔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觀心理態度。(1)如其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用以揮霍,或從事非法活動、攜款潛逃等,應認定有非法佔有之故意;(2)如將取得財物全部或大部用於本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一般應認定為民事欺詐;(3)如將取得財物用於合法經營,但其沒有履約行為,而是遲遲不歸還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當然,行為人雖不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有效期內將對方財物予以退還的,仍應認定為民事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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