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包括幾種形式

時間 2021-10-25 22:07:34

1樓:乙小甲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8種形式:

1、留置盤問

2、行政傳喚

3、管束或約束身體

4、扣留

5、強制隔離戒毒

6、收容教育

7、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離

8、「兩指」,《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20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

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檢查筆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

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第四十六條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第五十三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2樓:張貳胖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人身的強制。指公安、海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

在緊急狀態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扣留、強制帶離現場。二是對財產的強制。

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許可等。

還可以劃分為及時性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強制措施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都有哪幾種?

3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人身的強制。指公安、海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

在緊急狀態下,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扣留、強制帶離現場。二是對財產的強制。

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許可等。

還可以劃分為及時性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強制措施

4樓:博愛傑傑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緊急狀態下,公安機關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為,主要有:強制、約束、收容、勞動教養、強制遣送、婦女教養和強制戒毒、強制隔離和強制**,扣留、強制帶離現場。

6樓:兩拐交通微講堂

下面那個最佳答案的答的是什麼玩意?不懂別亂答!

人家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型別。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有:1.留置盤問;2.

行政傳喚;3.管束或約束身體;4.扣留;5.

強制隔離戒毒;6.收容教育;7.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離;8.

「兩指」,《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20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才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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