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範的生活規範

時間 2021-10-27 00:15:04

1樓:哈珠東方悠馨

3、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4、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動彙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的違反監規和預謀、實施脫逃、**、自殺等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報告和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6、搞好個人和監室衛生,愛護公共財物,講文明、懂禮貌。

看守所民警行為規範 100

2樓:四哥有法說

《看守所民警執勤行為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看守所民警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執勤行為,培養優良警風,樹立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確保監管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執勤行為,是指看守所民警執行職務時言行舉止的總稱。

第三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做到:

(一)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二)清正廉潔,紀律嚴明;

(三)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

第五條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放在押人員;

(二)玩忽職守;

(三)索要、收受、侵佔、借用在押人員及其親友的財物或者接受吃請;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在押人員;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在押人員;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員提供勞務;

(七)私自為在押人員傳遞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員與親友會見、送物、打**;

(八)將監管在押人員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佩帶執勤證,需攜帶警械裝備的按規定攜帶,保持警容嚴整。

第七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保持儀容整潔。不得染彩發、染指甲、化濃妝、戴首飾,男性民警不得蓄長髮、留鬍鬚,女性民警髮辮不得過肩。

第八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舉止莊重,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九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自覺維護看守所環境、衛生和辦公秩序,做到物品擺放整齊,內務規範,衛生整潔,秩序井然。

第四章 禮節、接待

第十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遵守下列禮節:

(一)遇見領導視察、檢查時,看守所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執勤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二)遇見本所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

第十一條 看守所民警接待辦案人員、律師時,應當主動致意,熱情服務,依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對依法不能辦理的事項,應當明確告之並耐心解釋。

第十二條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員親友時,應當主動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問題,並主動介紹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況,同時徵求對看守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會見、送物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安排,對不能安排的要明確說明理由,嚴禁冷、硬、橫、推。

第十三條 看守所民警對外接待時,應當使用文明用語。

第五章 勤 務

第十四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工作規範、文明。不得酒後上崗,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聊天、飲酒、吃零食、娛樂或者從事其他有礙勤務的活動。

不得將移動**帶入監區,巡視或者進入監室時不得吸菸。不得隨意在監區內放置警服、警械、檔案、工作證件、鑰匙等。

第十五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嚴格遵守交**制度。**民警應當提前到崗,做好**的準備工作。交**時要交接清監內在押人員人數,當班時發生和發現的情況,已辦完與未辦完的事項,應當注意的問題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進入監區開展管理、教育工作,對在押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和規範化管理,直接負責在押人員的鋪位安排、內務管理等事務,嚴禁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

應當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員。男性民警不得單獨進入女監區、女監室,不得單獨和女性在押人員談話。

第十七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案情、訴訟程序和思想動態,積極開展教育轉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員認罪服法,服從監管,主動坦白、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時告知並切實保障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處罰在押人員時,應當說明被處罰的事實、處罰的依據和程式。

(二)尊重在押人員的人格和尊嚴,尊重少數民族、外國籍在押人員的生活習慣。對在押人員應當使用規範用語,必須稱呼姓名或者編號,不得叫綽號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視性的語言。認真迴應在押人員的問好。

(三)充分調動在押人員接受監管和認罪服法的積極性,工作力求深入、細緻,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絕簡單、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關心在押人員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認真解答在押人員提出的問題,解決在押人員的困難,對不符合規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難以解決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患病的在押人員應當給予及時**和生活照顧。

第十九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和警惕性,嚴格遵守24小時雙人以上值班巡視制度,對在押人員嚴密監視,嚴把每個工作環節的安全關,嚴密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熟悉處置各類事故、事件的預案,積極參加演練。發生事故、事件時,應當服從統一指揮調動,做到機智果敢、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第二十一條 除處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況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攜帶**進入監區。

第二十二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所屬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範,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看守所民警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執勤行為,培養優良警風,樹立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確保監管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執勤行為,是指看守所民警執行職務時言行舉止的總稱。

第三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做到:

(一)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二)清正廉潔,紀律嚴明;

(三)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

第五條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放在押人員;

(二)玩忽職守;

(三)索要、收受、侵佔、借用在押人員及其親友的財物或者接受吃請;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在押人員;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在押人員;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員提供勞務;

(七)私自為在押人員傳遞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員與親友會見、送物、打**;

(八)將監管在押人員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佩帶執勤證,需攜帶警械裝備的按規定攜帶,保持警容嚴整。

第七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保持儀容整潔。不得染彩發、染指甲、化濃妝、戴首飾,男性民警不得蓄長髮、留鬍鬚,女性民警髮辮不得過肩。

第八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舉止莊重,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九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自覺維護看守所環境、衛生和辦公秩序,做到物品擺放整齊,內務規範,衛生整潔,秩序井然。

第四章 禮節、接待

第十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遵守下列禮節:

(一)遇見領導視察、檢查時,看守所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執勤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二)遇見本所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

第十一條 看守所民警接待辦案人員、律師時,應當主動致意,熱情服務,依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對依法不能辦理的事項,應當明確告之並耐心解釋。

第十二條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員親友時,應當主動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問題,並主動介紹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況,同時徵求對看守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會見、送物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安排,對不能安排的要明確說明理由,嚴禁冷、硬、橫、推。

第十三條 看守所民警對外接待時,應當使用文明用語。

第五章 勤 務

第十四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工作規範、文明。不得酒後上崗,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聊天、飲酒、吃零食、娛樂或者從事其他有礙勤務的活動。

不得將移動**帶入監區,巡視或者進入監室時不得吸菸。不得隨意在監區內放置警服、警械、檔案、工作證件、鑰匙等。

第十五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嚴格遵守交**制度。**民警應當提前到崗,做好**的準備工作。交**時要交接清監內在押人員人數,當班時發生和發現的情況,已辦完與未辦完的事項,應當注意的問題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進入監區開展管理、教育工作,對在押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和規範化管理,直接負責在押人員的鋪位安排、內務管理等事務,嚴禁使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

應當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員。男性民警不得單獨進入女監區、女監室,不得單獨和女性在押人員談話。

第十七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案情、訴訟程序和思想動態,積極開展教育轉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員認罪服法,服從監管,主動坦白、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時告知並切實保障在押人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處罰在押人員時,應當說明被處罰的事實、處罰的依據和程式。

(二)尊重在押人員的人格和尊嚴,尊重少數民族、外國籍在押人員的生活習慣。對在押人員應當使用規範用語,必須稱呼姓名或者編號,不得叫綽號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視性的語言。認真迴應在押人員的問好。

(三)充分調動在押人員接受監管和認罪服法的積極性,工作力求深入、細緻,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絕簡單、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關心在押人員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認真解答在押人員提出的問題,解決在押人員的困難,對不符合規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難以解決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患病的在押人員應當給予及時**和生活照顧。

第十九條 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和警惕性,嚴格遵守24小時雙人以上值班巡視制度,對在押人員嚴密監視,嚴把每個工作環節的安全關,嚴密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熟悉處置各類事故、事件的預案,積極參加演練。發生事故、事件時,應當服從統一指揮調動,做到機智果敢、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第二十一條 除處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況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攜帶**進入監區。

第二十二條 看守所民警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所屬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範,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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