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有什麼區別,什麼是綁架罪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時間 2022-01-02 20:21:07

1樓:匿名使用者

1、犯罪侵害的物件不同。

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物件和取得財物的物件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物件和取得財物的物件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為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

3、行為不同。

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客體要件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2、客體要件

2樓:匿名使用者

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著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將未成年人控制在行為人實力範圍內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的綁架案件,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因此,綁架罪中的索取財物,只能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財物,否則就談不上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了.

敲詐勒索罪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點和弱點,或者欺騙手段編造缺點和弱點(嚇唬),這裡又要區別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了,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難以反抗即可,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威脅,則看其是否有當場實現的特性。

看威脅的暴力是否可以當場實現,而不是看是否當場取走財物

行為人實施暴萬後,發現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後令被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

3樓:令冷鬆

綁架罪以綁架人質作為手段,綁架的行為人要求按照自己指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財物;而敲詐勒索罪不一定用人質,還可以用他人的隱私作為條件,同時也不一定要求按照自己指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財物.

4樓:匿名使用者

綁架是暴力的手段,是限制人生自由的,而敲詐勒索是非暴力的

5樓:斛季高莘

綁架與敲詐勒索的區別:

二者區別的要點在於是否使用綁架、劫持人質的行為方式索取財務。

綁架罪限定於使用綁架、扣押人質的方式來非法勒索財務;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是使用綁架、扣押人質方式之外的方式來勒索財務。

如果行為人以謊稱綁架人質的方式索取財務的,仍然屬於敲詐勒索罪。

如果行為人為了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綁架人質,致人質死亡或者殺害人質之後,向與被害人有關的人員謊稱人質仍然或者,繼續勒索的,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詐騙與敲詐勒索的區別:

要點:詐騙是通過虛構的事實使他人誤解,從而使被害人彷彿自願得處分財務;而敲詐勒索是通過威脅、要挾、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懼而不得不交付財務。

什麼是綁架罪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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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綁架罪的行為邏輯結構 為了索取財物或達到其他目的 實行綁架行為 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要求 第三方無法反抗而交付財物或達成行為人要求的其他目的 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實現要求的目的。2 搶劫罪的行為邏輯結構 強制方法 壓制對方反抗 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付財物 行為人取得財物。從上面兩罪的行為邏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