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何讓對方承擔律師費,打官司時何種情況下能讓對方承擔律師費用?

時間 2022-01-03 10:57:08

1樓:華律網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託人支付,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另外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援。

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以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

但是支援的具體數量會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援,通常法院會支援「合理」的律師費用,而並非全部的費用。

2樓:我就是我

若要求敗訴方承擔己方的律師費,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則難度還是相當大的。但是,在合同簽訂和訴訟、仲裁過程中,只要約定明確、主張鮮明、證據充分,實現的可能性會大大提高。當事人在操作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無論法律是否有規定,可能的情況下儘量將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簽約時,由於糾紛尚未發生,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敗訴方,因此該合同條款並不存在明顯有利於某一方的情形,合同相對方通常會接受。如果沒有約定,也可以在發生糾紛後通過補充協議、聯絡函等方式進行補正。

不過違約方一般不會在出現爭議後就律師費承擔方式簽訂補充協議,此時守約方可以讓對方簽訂確認函,或在相關的告知函、催收函等檔案中新增律師費負擔條款。一旦對方就該告知函簽字確認,也可視為雙方已就律師費承擔達成一致。

其次,無論法律是否有規定,在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時一定要將對方承擔己方的律師費列入訴訟/仲裁請求中。即使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由侵權方或者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當事人在起訴/申請仲裁時也必須將對方承擔己方的律師費支出作為明確的訴求,否則法院或仲裁委一般不會主動裁決對方承擔該項費用。在提出該主張時,需要注意有關律師費的訴求應具有合理性,不應過分高於當地的收費標準。

如果案件採用風險**的方式,一般來說當事人只能就基本費部分進行主張。

再次,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律師費已實際發生,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時,主要的證據材料通常有當事人雙方對於費用分擔的約定、法律服務委託合同、律師費實際支付憑證(發票和匯款憑證)、律師費用合理的證明(如提交當地有關律師費用的規定)等。實踐過程中,常常因為多個案子簽訂一個委託合同無法區分費用、律師費分期支付、只有發票沒有匯款憑證等原因使得律師費的主張無法得到全部支援。

因此,當事人和辦案律師在主張律師費時需要提前作出妥善的安排和籌劃。

打官司時何種情況下能讓對方承擔律師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二、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早在2023年作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

《貿仲規則》(2023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

(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約定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4樓:匿名使用者

1、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5、《著作權法》第48條明確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因為智慧財產權索賠的複雜性是一般的老百姓所不能單獨完成的,所以法律認可 「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屬於合理費用的範疇。按此道理,對 「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應包括哪些具體的費用應作擴大解釋,以上有關專利的律師費同樣屬於合理費用的範疇,應該列入賠償的範圍。

9、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請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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