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鑑定去什麼單位做

時間 2022-01-06 18:25:14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初次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鑑定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2樓:攀攀

回答要去專門的醫院做,傷殘鑑定應該去醫院的司法鑑定科去鑑定,需要準備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現場醫學勘察檢視、醫療跟蹤,臨床醫學特殊檢查、傷情的活體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觀察審訊、遺物鑑定、調取監控,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鑑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協助辦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經鑑定達到輕傷一級,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兩種方法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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