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14天公司的作法合乎勞動法嗎

時間 2022-01-09 17:05:12

1樓:day嘎嘣脆丶

無薪休假是否符合勞動法首先要看勞動者是否符合帶薪休假的條件,且要根據休假性質具體判斷。帶薪年休假制度首先需要一年以上工齡才可享受,且具體情況不同有不同規定。

一、基本條件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二、具體情況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

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2樓:簡簡單單

1、無薪休假14天,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休假14天,不能提供正常勞動,並不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用人單位本月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是不合法的.

無薪放假違反勞動法嗎?

4樓:低調額低調額

公司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無薪放假是突然通知某崗位休假,被通知的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休假。無薪放假以後,本崗位的工作由其它員工來接任,待本崗位休假回來之後,如果未發現問題,則繼續人事原崗位的工作。無薪放假的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以禮貌的方式讓員工暫時離開一個時期,讓其他員工來接替其工作,從而為後續員工檢查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2、由於是突然通知休假,員工無法掩蓋其錯弊,這就為後續員工發現前任員工的錯弊提供了機會。

3、由於所有員工都知道有無薪放假制度,所以,如果有錯弊行為,就會在無薪放假中所發現,所以,在平時工作中要遵紀守法,以最大善意來工作。

5樓:泣卓

你好!深圳市廣東維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師為你解答: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

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

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取得勞動者同意進行休假,這種「其他休假」可以定性為「勞動合同中止」,既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處於靜止狀態,雙方都可以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這不排除雙方協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6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7樓:韓飛律師

無薪放假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如果安排休假,不付薪資違法的。看看工資支付條例就清楚了

9樓:一萬美元

首先,無薪放假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其次,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在合同到期後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則要向您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者,若就補償及停工津貼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建議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順祝好運!

10樓:佴秋梵悌

無薪休假是美國等福利性較好的國家在一些企業推行的由員工自願申請、答應不拿薪水但保留職務的休假,是應對金融危機、緩解勞資矛盾和糾紛、增加就業機會的一種辦法。

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並考慮職工意願;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對於「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但是,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並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公司給員工放無薪假.違反勞動法嗎

11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你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可以被迫辭職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無薪休假到底合法還是不合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屬於變相壓榨,你可以去仲裁部門仲裁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13樓:day忘不掉的痛

無薪放假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14樓:匿名使用者

遇到金融危機這樣的事情是很苦惱,但從道理上講是大家應該去面對的,而不是某企業或某個人的事情,就按照你所描述的那樣需要從幾個方面去看:

1、就看你和企業是如何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裡面應該有待遇部分的約定,你可以參照;

2、你們單位有沒有集體合同,如果有那應該參照,如果沒有應該通過員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來確定大家一起面對金融風暴,如果企業垮了我們也就完了。

3、如果企業老闆或人事部門單獨這樣做,那他們就是違法的,不能變相欺詐員工的勞動成果,只要你上班了就應該按照要求支付你相應的薪水,

4、不管怎麼扣,上海市的最低標準是96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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