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案件如何適用特殊逮捕條件

時間 2022-01-10 10:45:15

1樓:四哥有法說

特殊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義務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該規定第十七條同時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根據對上述條文的理解,對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義務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標準的依據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而不是第六十條。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2樓:小斬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分別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義務的,可以予以逮捕。這兩條規定的逮捕條件,較之第六十條規定的一般逮捕條件,理論上一般稱之為特殊逮捕條件。但有意見認為,對於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批捕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其違反了相關的義務規定,也不應予以逮捕。

對此,筆者認為,就上述情形而言,無論是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還是現階段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狀況看,都應當予以逮捕。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特殊逮捕條件的法律法規依據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特殊逮捕條件相關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該規定第十七條同時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根據對上述條文的理解,對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義務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標準的依據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而不是第六十條。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五)項和《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標準(試行)》第九條、第十條又進一步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有關義務規定「情節嚴重」予以逮捕的具體條件,這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適用特殊逮捕條件提供了可操作性。

從設定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預期功能上看特殊逮捕條件的適用刑事訴訟法中,取保候審的預期功能包括自由保障與偵查保障兩個方面。自由保障,即在確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追訴的同時,允許其享有較大程度的自由,從而避免了羈押;偵查保障,是指通過一定期限內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控制,保證其隨時接受訊問和調查,為查明案件事實提供條件。司法實踐中,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案件,行為人又違反了相關義務性規定,如果不予逮捕,就不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到案,而很多案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就意味著無法查清案件事實。

因此,從刑事訴訟法設定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的預期功能來看,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特殊逮捕條件是非常必要的。對於上述兩種預期功能,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找到其最佳結合點固然很好。但是,在現階段我國偵查資源嚴重不足、偵查水平比較低下的情況下,「自由保障」和「偵查保障」這兩項預期功能都應當存在最底線,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偵查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嚴重違反義務性規定、嚴重妨礙繼續偵查的情況下,對其作出逮捕決定是非常必要的。

實踐中,有人擔心,《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義務賠償機關。而第十七條規定的免責事由並不包含因公民違反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而被逮捕羈押的情形。

筆者認為,該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完全可以將公民違反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而被逮捕羈押的情形吸納進去。 口湯濤 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怎麼辦

3樓:華律網

證據不足,怎麼結案的問題,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無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經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檢察院起訴被告人犯罪事實和證據,應當做出無罪排除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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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之所以「從無」,是因為證據不足。故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行為人不一定確實無罪。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後,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

這是對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犧牲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是正義的迴歸。

我國刑事訴訟法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中「從無」的相對性:首先,檢察機關對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性質,表現在: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其次,審判機關終審的無罪判決在一定條件下仍非終局,表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也就是說,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所作出的無罪判決,並不具有終止法律訴訟的效力。疑罪的相對從無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權和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的衝突,在保障了社會個體利益的同時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這種相對性消除了司法人員在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時的牴觸心理,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擔心放縱犯罪而變相實施疑罪從掛現象。相對從無是疑罪從無原則的有益補充,是疑罪從無原則在適用過程中日益完善的體現。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怎麼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庭釋放的案件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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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法第幾條規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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