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後繼續交還能再領嗎

時間 2022-01-14 07:20:08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連續交滿一年又可以領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領取了失業保險金,後重新上崗了,重新計算繳費時間。未來再失業時,可以重新計算繳費時間,如果上次失業期間有應該領取尚未領取的以往繳費時間,可以一併合併計算。

3樓:走向未來

失業保險金領取後,再次就業,繼續交失業保險,只要又滿一年以上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還可以再次領取失業就濟金。

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算: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增加1年的,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失業金領過24個月後再交失業金還能再領嗎?

4樓:墨汁諾

這個是不可以的,你必須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才能再領取。

但是要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才可以領取。

擴充套件資料: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保險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由事業管理中心繳納。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卹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7)失業保險領取時間如涵蓋冬季取暖時間段(指當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個月),領取當月失業金時,同時可領取當月取暖費,為大約480元(2023年標準)。

(8)夫妻雙方同時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可分別多申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5樓:佩佩佩佩佩玖

不可以的,按照規定每個人,最多隻能能領取24個月。

拓展資料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本次失業的具體情況,只要是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就沒有問題。除了繳費時長的計算是自上次領取後重新計算外,失業金領取和你是否領過失業金沒有關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要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才可以領取的條件。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你已經領過24個月了,但是後來又進單位上班交納過失業保險,以後再失業,是可以再領失業金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

每個人,最多隻能能領取24個月。

10樓:馬化騰它爺

暈了 想想看也不可以啊

失業保險金領取後繼續交還能再領嗎

11樓:韓璣夷柏

你好!可以。《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領取了失業保險金,後重新上崗了,重新計算繳費時間。未來再失業時,可以重新計算繳費時間,如果上次失業期間有應該領取尚未領取的以往繳費時間,可以一併合併計算。

如有疑問,請追問。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能再領嗎?

12樓:金果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可以再領。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13樓:楊子電影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只要符合條件還能再次領取。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只要符合領取條件的,是可以繼續領取的。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5樓:醜醜很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只要符合條件還能再次領取。

一、失業金概述: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中列支。

二、申請資格: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三、領取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式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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