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欠款利息怎麼算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怎麼計算利息

時間 2022-01-14 16:15:14

1樓:科院小百科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利息包括一般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規定了並還原則。《解釋》規定的是先本後息原則。這是因為,遲延履行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不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項執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較為次要,所以,遲延履行利息應當後於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受償。

2樓:1順順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怎麼計算利息

3樓:鄰家楠方姑娘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計算利息需要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4樓:遊騎兵_打先鋒

回答您好,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稍等,幫您計算一下

提問???

回答基數是64150,月利率是1.25%,那麼日利率就是月利率除以30,也就是0.0417%。那麼根據付款時間就能計算利息了。

提問我不知道付款時間,法院要我寫執行總額

回答比如說,是在11月30日付款的,那麼就是整一個月,利息就是64150×1.25%=801.875。

提問我給他的時間?

加倍遲延利息又怎麼算

回答您什麼時候申請執行,比如說您是今天申請執行的,今天是9月27日,您可以數一數從20年10月31日到申請執行的今天一共多少天,然後用金額乘以日利率乘以天數。

不是您給他時間,是您申請執行的日期和上次判決日期之間的這段時間是計息天數。加倍延遲利息就是計算出利息後再乘以2,讓利息翻倍。

不知道我說的能否解答您的疑惑,因為打字較慢,可能回覆的慢了些,您有疑問我們可以繼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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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生活韓老師

回答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提問請問,強制執行十萬元錢一天多少錢利息,用計算的方式說明好嗎,

回答一天大概17

提問生效法律文書沒有說明一天多少利息,只說加倍利息,253條,十萬元錢怎麼計算,用計算方式說明好嗎?

回答加多少倍呢?

沒有說明利息,這個只能根據你們的判決文書來看

提問就是不知道,文書只說二百五十三條

回答你這個有點不清楚

提問法律文書只說二十二百五十三條沒說多少利息,所以才請問,不會計算

回答確定?

提問確定,

回答第二百五十三條    【文物的國家所有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跟這個沒關係啊

提問民事訴訟法253條

回答就是按照平常銀行貸款兩倍

50萬借1年的話是按年利率0.49

兩倍就是按0.98

一年估計98000

一天大概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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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書後面都會寫明逾期支付利息的計算方式,你好好看一下就知道了。

1、一般如果你們雙方有書面約定利息的話就照你們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2、如果你們沒有約定但你起訴的時候有要求支付的話是從案件受理後開始計算(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判決規定的時間到期後被告未自動履行的,從履行其滿後開始計算雙倍利息;

3、如果你起訴時也沒要求支付利息的話,那就從判決規定履行期屆滿後開始計算。

不過一般強制執行中,能夠拿到基本的本息就不錯了,你也不要要求太多,多少給被告減免一點說不定執行得更快。祝順利!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利息如何計算

7樓:

具體情況要根據判決書上說明,利息還需要加上同期貸款基準率一同計算,公式如下: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8樓:洛弋殘雪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9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專業才能贏得信任

你好,請看如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9〕6號

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附:具體計算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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