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時間 2022-01-22 15:35:16

1樓:盛世

一合夥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營組織二合夥企業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四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具有特殊性。

2樓:龍商百科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有四點分別是:

1、 合夥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2、全體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3、 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同收益、共擔風險;

4、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具有特殊性。

題主可以參考參考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4樓:阿元

①有兩個以上合夥人。

②有書面合夥協議。

③合夥人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

④有關合夥企業改變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要事務,均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⑤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⑥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樓:戚廣利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樓:盛世

一合夥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濟組織二全體合夥人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四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具有特殊性。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7樓:呆萌志

法律特徵: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

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屬於合夥關係。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8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9樓:小陳

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

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10樓:良爺良爺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型別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1樓:職場spring老師

1、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2、共同出資;

3、合夥經營;

4、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5、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條,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第九條,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十二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四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12樓:制己制理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人數上限沒有限定。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 有書面合夥協議。包括:a.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b.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c.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

合夥的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e.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f.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g.

入夥與退夥;h.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i.違約責任。

(3) 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出資的評估作價可以由合夥人協商確定,無需驗資。

(4) 有合夥企業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13樓:奇2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基本特徵

合夥企業基本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屬於合夥關係.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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