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

時間 2022-01-25 05:25:54

1樓:華律網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樓:鄭莊公

又是一個「聽別人說」的。

對於無效婚姻,法庭只發給判決書,沒有離婚證。無效婚姻自始無效,與離婚本質不同。從法律上講,你們從未結過婚,他也「不曾」當過你的「老公」,而離婚則他是「曾經」當過你的老公。

無效婚姻不適用調解,也不允許撤訴,而離婚這兩項都允許。

3樓:藍色心空

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在當事人之間既不產生夫妻身份,也不會產生夫妻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權利由婚姻登記機關行使,由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加以確認並宣告(確認婚姻無效跟離婚是兩碼事,如果等同於離婚那麼就否定了《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按離婚來處理夫妻財產關係了)。

4樓:酆卉原德海

無效婚姻

void

marriage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關於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係,故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中國婚姻法,從正面規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見結婚),對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未作明確規定。《婚姻登記辦法》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在中國凡不符合婚姻法規定、不具備婚姻成立要件的,所建立的婚姻應視為無效婚姻,即: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非自願,包括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前者為第三者以索取財物為目的

,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特點是把婦女作為商品買賣,並將他人意志強加於婚姻當事人。後者又稱不自由婚,是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

有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見事實婚);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況。

5樓:包冰召向真

重婚是構成無效婚姻的一種法定條件.這裡指的是行為人有合法婚姻在先,已有合法配偶,又通過欺詐等不正當形式與第三人進行第二次結婚登記.這種情況就構成了法條中所指的,第二次婚姻登記是無效婚姻,但是第二次婚姻登記也構成了重婚罪,所以不僅要撤銷第二次的結婚登記,還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2023年,農村專業戶張紅經他人介紹與在縣城工作的沈學明認識。後由於沈學明單位要分房子,匆忙於2023年元月2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上記載的張紅的出生日期是2023年9月13日,該日期是張紅讓他人幫忙偽造的。

其實際出生日期應為2023年9月13日。雙方登記後並未同居生活,亦未置辦共同財產。後張紅覺得與沈學明之間並無共同語言,雙方性格不合,難以相處下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問題:法院會判決他們離婚嗎?

答:張紅是2023年9月13日出生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未滿20週歲,違反了《婚姻法》關於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那麼,什麼是無效婚姻呢?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法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即某人在結婚之後,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離婚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時,無論其第二個婚姻關係中的對方是否已經結婚,該第二個婚姻關係都屬於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為自然科學和人類的長期實踐證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男女結婚,會影響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於人們的婚姻道德觀念。因此,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使他們通過某種途徑締結了婚姻,他們的婚姻也屬於無效婚姻。

從保護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質出發,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但婚姻法對婚前雖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卻已經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並不是一律宣佈無效,而是作出區別處理。即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結婚之後雖經過醫治,仍然沒有痊癒的人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那些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在結婚以後經過醫治,其疾病已經痊癒的人所締結的婚姻,則是合法、有效的,不屬於無效婚姻。

因為疾病已經**的人,其原有禁止結婚的情況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會再對其配偶及後代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他所締結的婚姻關係不應當因此而被宣告無效。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准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的婚姻。具體來說,就是男子未達到二十二週歲,女子未達到二十週歲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不利於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為此,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張紅未滿20週歲,違反了《婚姻法》關於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沈學明離婚,而應判決其婚姻關係無效。

7樓:華律網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關於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係,故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一、無效婚姻的種類

1、因重婚而構成的無效婚姻

我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所確認的婚姻制度為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總則中將其確定為基本原則之一,並且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繼而使其成為結婚條件中一項必不可少的條件,即結婚當事人須無配偶,有配偶者結婚的,則構成重婚。重婚由於違背了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婚姻制度,因而不能產生婚姻的效力,而只能產生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與此同時,構成犯罪的還要依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

2、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導致婚姻的無效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其立法本意在於禁止中表婚,是為了保證婚姻質量,提高人口素質所做的強制性規定。對於要求結婚的當事人來說,是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婚姻法將違背這一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視為無效的婚姻,對於保證有關禁止近親結婚規定的貫徹執行、嚴肅婚姻制度、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具有積極的意義。

3、因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又尚未**而導致的無效。

由於這種導致無效婚姻的原因,法律只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因此,只要是相關的、且有權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所認定的不宜結婚的疾病,當事人婚前患有此病則不宜結婚,執意結婚將導致無效的後果,法律不予保護。這也是出於對當事人的負責,保障其切身利益不受損害,提高婚姻質量所做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如果結婚後,由於當事人的積極**而痊癒的,則此時,婚姻由無效變為有效,即無效的原因已不存在。

4、因未達法定婚齡結婚而導致的無效

這是婚姻法中為與結婚條件相適應,保護合法有效締結的婚姻關係,強化當事人的法律及責任意識,打擊違法婚姻所做的強制性規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早婚、包辦婚姻。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之間畢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實,會涉及到有關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如下:

1、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5、其他法律後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婚姻的無效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屬無效的,屬於終局性判決,當事人無權上訴。也就是說,婚姻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或者申訴,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對於涉及子女和財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上訴的,法院應該受理。

判決生效後也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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