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調解已簽字,還能從新起訴不

時間 2022-01-25 12:01:03

1樓:莊櫻花

民事離婚調解己簽字了,還笳從新起訴,在從新起訴前,是要等離婚判決下來以後在起訴。我國民事離婚分為三個節段,第一節段為**前徵得當事人是否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意見,第二節段調查取證,由當事人的債務債權證人證言取證。第三節段為執行節段當事人在拿到判決書時,要履行自己的義務,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據不執行的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2樓:馬特雷波迷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不予受理。

民訴中撤訴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

3樓:郭易

法院主持民事調解簽字後,就產生法律約束力了。只能上訴了。

民間的調解、可以起訴。

4樓:來自瀏河島直抒已見的柑橘

你既已在調解書上籤了字,那就已經具有了法律效力,應該是不能重新起訴了,你應該可以提起上訴。

5樓:愛喝粥

離婚民事調解已簽字。

可以上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重新起訴,只要條件合理,證據充分,都可以重新起訴。

7樓:

那就不用了,經民事調解你們能破鏡重圓最好,如果調解不成,那就等待判決書。

8樓:康傲菡

既然已經簽字那就是你已經同意了調解,應該是不能起訴的,都是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9樓:來自陡水湖才比子鍵

只能等到民事判決下來後不服再上訴,這僅僅是我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0樓:愛生活的冀學長

離婚調解已簽字的話,按道理來說,如果對調解不是很滿意的話,是完全可以重新起訴的。

離婚調解書籤完字後還能再上訴嗎?

11樓:偷星35朇

已經簽訂離婚調解書的,就不能再上訴了。離婚調解書雙方簽收完就表示調解書生效了,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一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離婚調解書因為是由雙方簽字生效的,屬於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調解,所以不能反悔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調解書需要雙方簽收才生效,只有一方簽收的情況下調解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個時候如果對調解書結果不滿意或者反悔的話,是可以上訴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以後,還可以重新起訴嗎?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推翻。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在雙方拿到離婚證前可以推翻離婚協議。

2、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離婚協議後,並頒給了離婚證,則該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不能推翻。

3、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若是當事人想要改變協議內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_銷。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除非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法院還是會按雙方已簽字的離婚協議辦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簽字後又起訴,表示放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已下達離婚民事調解書後還可以起訴嗎

15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經法院離婚調解和好,但之後一方並沒有履行離婚調解書上的承諾,另一方反悔了,想再次起訴離婚。那麼離婚調解和好能再起訴嗎?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

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如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簽字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

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4.

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16樓:土流集團

一般不能,因為法院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則。

17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調解書出了,雙方簽字後,還可以再上訴嗎?

18樓:qq的勾k先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 :

雙方當事人簽收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上訴。但是,如果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即可以再進行上訴,但有關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得再審。

19樓:

調解書沒錯誤的話,不可以上訴

但你可以就原先的案件進行訴訟

二者不一樣性質,所以不影響

20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不可以上訴,如確有錯誤可向本院申請再審。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上訴。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錯誤。

22樓:孫法官說法

1、法院出具的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上訴。

2、但是,如果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但有關解除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不得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3樓:涼辰喵

根據我國的法律被規定,法院出具的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生效的調解書提出上訴。

但是,如果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

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指出,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已經簽字的調解協議,可以反悔或上訴嗎?

24樓:農家小子之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

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衝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籤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式啟動後,**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的領導下,建立與**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群、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資訊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調解。**調解是指在**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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