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是什麼

時間 2022-02-01 18:08:30

1樓:秋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要根據以下情況進行罰款: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司機,將被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4、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司機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

6、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樓:地址當密碼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樓:手可摘希望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是什麼

4樓:墨陌沫默漠末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不是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範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主要取決於該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關係。具體講,需要區別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分別加以分析。

5樓:大撲稜蛾子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使用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並考慮到與行政強制的形式相對應,可以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型別或形態:

1、執行性強制措施

2、即時性強制措施

3、一般性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査;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特點:1、暫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採取的目的是為了弄清事實,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具有臨時性,待事實清楚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2、強制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通過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產。

上述特點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強制措施的採取必須有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的扣留、關押。

2、確實有證明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如違法嫌疑,非採取強制措施無以達到目的。

3、相對人享有訴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是: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0條第1款: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88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0條 第1款 要罰多少錢

7樓:知識青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1款不是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而是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範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主要取決於該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關係。具體講,需要區別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分別加以分析。

8樓:浮世觀禪

不一定罰錢。暫扣和吊銷是行政處罰,暫扣適用一般處罰程式,吊銷適用聽證程式,而這兩個程式,都不能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

那麼問題來了,對於交通違法行為,當場不處置,事後再找違法行為人是比較麻煩的,且極大增加執法成本。

而需要處暫扣或吊銷駕駛證的違法行為,是比較嚴重的,不適於繼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又達不到需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釋義】本條是關於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規定。共分為三款。第一款規定了值勤交通警察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權力:

第二款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按期接受處罰的要求;第三款規定了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面我們將分別進行解釋。

第一款。由於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都是比較嚴重的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能適用現場處罰程式。所以必須賦予值勤的交通警察先予扣留駕駛證的權力,以便於交通警察可以在發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有手段將違法行為當事人納入到處罰體制中。

在這裡,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判斷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的處罰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情形去判斷,不可任意裁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可以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主要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非法拼裝的機動車、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等。應當說,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比較,《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可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的範圍己經大大縮小。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在將違法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先予扣留後,應當將案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在案件移交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不同機關的許可權範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2008修訂)》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本條第二款要求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這裡的「在十五日內」是指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先予扣留之日起開始計算。對於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駕駛證。

這一規定意味著,不管當事人的先前違法行為是否應當受到處罰、應當受到何種處罰,只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則一概吊銷其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 檢查,收集證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第三款 對當事人的生理 精神狀況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是什麼規定

第二款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 檢查,收集證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

我酒後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一款第一項會怎

酒後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