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醉酒死亡勸酒人應該賠償嗎,和朋友一起喝酒喝死了人要賠償錢嗎

時間 2022-02-01 20:25:35

1樓:在龍珠閣滑滑梯的高順

勸酒者負不負刑事責任要視情況而定,根據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勸酒者對喝酒人如果應當知道對方有不能喝酒的疾病,比如有高血壓等疾病,但仍拼命勸對方喝酒,那就屬於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社會危險性,但由於疏忽大意而實施了,是過失犯罪,其行為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並不知道對方不能喝酒,而勸他人喝酒,致人死亡,他的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構成犯罪。但他應該對對方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望採納

2樓:水瓶麗麗

您好,江西希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您解答:從法律方面來分析,判斷酒友是否承擔責任,主要是看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 在喝酒過程中是否有強行勸酒的行為以及明知道他人不能喝酒而故意勸酒。

勸酒者明知被勸酒者酒後要駕車,就應該預見到會發生交通事故,不要心存僥倖,對被勸酒者有輕信其能夠避免交通肇事的疏忽心態。當被勸酒者喝醉時其思維自控能力明顯降低,如果再駕車,必然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該後果明顯系勸酒者的行為所 導致。因此,其他酒友對被勸者有照顧、注意義務。

倘若勸酒者放任被勸酒者獨自一人駕車,是為明知其駕車會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卻不加阻止,違反了照顧、注意義務,故對肇事者發生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和朋友一起喝酒喝死了人要賠償錢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要賠償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 酒、濫用麻 醉藥品或者精神 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由以上各條可見,按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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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4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同桌人對死者是否有勸酒、強加、慫恿、等過錯或不當的行為;

一般來說,有以下情況勸酒者會被判定有過錯: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勸酒者應當負多大的責任,應當視其勸酒的程度與履行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因為被勸酒者通常是成年人,自己本身也應有一定的自制力,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朋友要賠償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 酒、濫用麻 醉藥品或者精神 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由以上各條可見,就算你朋友當時已經喝醉酒,按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他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6樓:樓主那母豬睡了

要,因為你不勸他酒!所以你有一定的責任!

7樓:孤獨比賽

喝酒比賽對嗎 那些勸酒的人都去死

8樓:匿名使用者

有連帶責任。也看是哪樣情況.

和朋友一起喝酒致死該怎麼賠償?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和朋友一起喝酒致死,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麼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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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鎮原縣法院以「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對陪朋友喝酒並導致其死亡案件進行調解,責令4名陪客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據瞭解,今年2月21日,鎮原縣中原鄉田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廟耍完社火後,駕車與李某甲去村民李某處協商耍社火事宜。在李某家中談完事後,李某某遂與李某等人猜拳飲酒,後李某某不勝酒力躺在沙發上休息。次日凌晨2時許,李某某被李某丙叫醒,因醉酒不能言語,李某甲、李某乙將其送回家中,告知其妻趙某某。

回家不多時,趙某某發現李某某呼吸微弱,叫來家人於凌晨5時左右將李某某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料理後事中,趙某某因與李某等4人就李某某死亡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向鎮原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4萬元。

鎮原法院受理此案後,於6月12日**審理。經過庭審調查,事發當晚李某某與李某等4人共飲酒1810ml,酒精鑑定分析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2.8mg/100ml。

法庭認為死者李某某飲酒過量,本身具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

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因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應負次要責任。經法庭主持調解,李某等4被告共同向原告趙某某補償李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人民網—五人一起喝酒一人死亡 四陪客被判賠9.5萬元

10樓:豆媽美食

這個要看喝酒過程中是否有勸酒,只要沒有強行勸酒行為,不承擔責任;但是基於人道主義會賠償一部分。

喝酒致人死亡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故意灌酒型。

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放縱型飲酒。

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

不予救助型。

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均無過錯型

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11樓:西安刑事律師杜凱

喝酒後致朋友死亡是否要承擔責任

12樓:濟寧金鄉助聽器

這個最好找律師諮詢一下。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同喝酒的人應擔責嗎

13樓:just享受

聚會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麼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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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2023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縣某酒店聘為副總,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縣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時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飲用牛欄山二鍋頭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較多。聚餐結束後,郭某等人將曹某送回西平縣某酒店即離開,次日中午曹某被發現在宿舍已死亡。

屍檢表明,曹某鼻腔內有嘔吐物,頸部衣物上有嘔吐物附著,餘未見明顯異常。之後曹某近親屬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權為由起訴至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9萬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某等人與曹某飲酒後,一起將曹某送到宿舍,已盡到了看管照顧義務,其後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無證據證明系飲酒致死,其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原告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駐馬店中院二審認為,曹某聚餐當晚喝酒較多,不久後死亡,期間並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其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郭某等五人認為曹某並未飲酒過量,酒後也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輕信不會出現問題而離開,導致曹某最後死亡,故對曹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曹某作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酌定曹某自負80%的責任,郭某等五人承擔20%的責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郭某等五人賠償原告11.

9萬元,郭某等五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

判決生效後,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盡到看管照顧義務,曹某死亡與共同聚餐飲酒不存在因果關係等」為由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河南高院經審查認為,從曹某聚餐中過量飲酒、到休息場所無人陪護、嘔吐、窒息死亡等過程來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勸酒的作用大小難以區分,且將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後輕信不會出現問題,未對曹某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後處於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導致死亡後果發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駁回。

中國法院網—飲酒致死未盡到注意義務的共同飲酒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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