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商業祕密怎麼規定,勞動合同中關於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約定,這樣要單獨籤協議嗎?

時間 2022-02-02 23:40:18

1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商業祕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

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是針對企業中接觸、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而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這部分員工約定保密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一是在他們在職期間保守祕密,二是解除勞動關係後的一定範圍、區域、時間內進行不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這部分人在競業限制期間,需要對他們按月進行經濟補償。

由於祕密價值不同,保密程度和補償標準也就不同,具體事項應當因人因事單獨約定。

2樓:360法網法律

商業祕密是指是指外界人員所不知的、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員工還是人事*****

勞動合同中關於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約定,這樣要單獨籤協議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單獨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樓:

1、只要依足法定程式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你可以離職;

2、無論勞動合同有否約定勞動者有保守商業祕密或者是否事後針對商業祕密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勞動者都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當然,如果是使用競業條款來對此作限制的話,可以要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他們可以告你,這個是他們的權利,但依照你陳述的情況來看,他們輸多贏少;

3、你離職時之前的工資肯定要結清的;

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當然也包括養老保險,如果你單位未為你繳納或少繳的話,你可以要求補繳

6樓:匿名使用者

以法律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看有否簽訂過保密協議,工資是否含有保密部分收入。沒有就是沒約定。

具體是否是商業祕密公司要有證據。人是高階動物,大腦不可能割給他,法院也不支援,也不可能像磁碟格式化;您是否有職務發明,或公司擔心您想copy從事一樣行業;您有腦袋,有經驗,有能力;把一切公司資料都還給老闆,讓他簽收;否則加薪;加到讓老闆接受不了;是否走留雙向選擇;加薪和辭職報告一同遞給老闆,要留影印件和見證人兩人以上。法庭法官注重證據。

錢學森怎樣回國的,同樣;工資養老保險早晚會給,走法律費時、費體力、費錢;具體到您做到講誠信就是。

7樓:韓飛律師

沒事,他們嚇唬你的!

保密協議,只能對你洩露用人單位機密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能追究你法律責任!與服務期無關!

放心走人就行!

拖欠你工資或不給你辦理相關手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你鐵了心要走了。

1、你交了辭職報告公司是否簽收了?沒人簽字你如何證明已經提前一個月交過辭職報告?如果真沒有,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給公司人事部負責人,保留寄件憑據作為證據。

2、知道產品機密就不許走這種說法不合法,辭職肯定是可以的,而且除非他們有證據證明你洩露公司機密,否則告你也沒用。

3、如果你的勞動合同裡有競業禁止條款,而且單位願意在你離職後按月支付約定費用,你不能去同類企業工作(最多2年)。如果沒有這種條款,或者有條款單位不付錢,你去**單位都管不著。

離職時工資必須結,社保也應在你離職15天內轉出,如果單位用這些卡你,你可以投訴或仲裁。

企業商業祕密被侵犯時應當如何處理?

9樓:

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應視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處理,尋求法律保護的途徑和協商均可。

第一,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業與侵權人之間簽訂了《合同》,並且雙方自願達成合法有效仲裁協議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受理申請。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起訴。

企業之間因勞動爭議引起的糾紛或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期限未滿,擅自跳槽,帶走企業商業祕密,侵犯企業利益的,企業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 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刑法》、《民法通則》、《技術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中沒有涉及關於商業祕密的約定,勞動者是否有競業限制義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最長為三年。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涉及關於商業祕密的約定,那勞動者當然就沒有競業限制義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沒有約定則沒義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沒有競業限制義務

勞動合同之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請法律朋友看看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4樓:法人治理

針對第一條:可以這樣規定,但必須對乙方給予經濟補償

針對第二條:這種規定沒有區分具體情況,有不妥之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執行職務行為產生知識成果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創造的知識成果產權才歸單位所有。

如果乙方利用下班時間利用自己的物質條件創造的知識成果,則產權歸乙方所有。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首先第一點是 保守商業祕密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

第二點是 智慧財產權 用人單位聘用員工 對於在工作中的發明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可由公司和勞動者協商

16樓:

可以 並且也應該這樣

勞動合同約定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後負禁止同業競爭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17樓:

二年。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8樓:匿名使用者

二年,《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9樓:開飛機的l舒克

2年《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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