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要離婚懂法律的進

時間 2022-02-04 05:55:1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京朝

看了兩遍 覺得樓主問題的重點不是財產的分配 應該是一方不同意是不是能離婚 新的婚姻法和以前的不同了 不是要求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 現在是只要有一方提出離婚 經過調解無效 那就可以認為是感情破裂 一般就判決離婚了 我覺得財產分割是小事 我總覺得樓主說那意思不是你爸爸因為嫌60萬太多不給 好象是覺得給60萬太少 不夠你們花一輩子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倒了,樓上的你用現行婚姻法中的關於財產的問題去給人家解答已經結了二十多年婚的問題,是不是適用法律錯誤啊

根據當時的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存續6年以上的全部財產就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了,所以現在他們離婚,雙方間的財產應該全部按共同財產劃分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應該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標的平均分割.

按照公平合理原則,應該照顧經濟收入弱方,並且還要考慮到過錯方的責任.

也可以協商解決.你媽和你爸要求的都是符合法律的,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法官則會按照以上所提到的幾點來判決.不過主要還是以調節為主.

5樓:碧雲天客

到法院去自有解決方法了。讓法院來處理啦。。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媽和你爸的感情確已破裂,都分居住兩年了,符合離婚的條件如果他們離婚,你爸婚後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就要和你媽媽平分而且你爸在和你媽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外面有了別的女人,並生有兩個兒子,你爸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你媽媽可以告他不作為

作為子女,而且都已經成年了,誰也不希望自己的父母對駁公堂,在法律還沒介入的情況下,勸你爸對你媽多點經濟上的補助,你們多關心下你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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