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盜竊罪是包容評價還是對立關係

時間 2022-02-07 23:25:2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來說,侵佔罪與盜竊罪是一種對立關係。但是,對此不能絕對化。因為侵佔脫離佔有物犯罪中的「遺忘」與「埋藏」是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亦即,它不是為違法性提供根據的要素,而是為了與盜竊罪相區別規定的要素。

因此,即使客觀上不是遺忘物與埋藏物,而是他人佔有的財物,也可能成為侵佔罪的物件。例如,在誤將他人佔有的財物當作遺忘物而轉移為自己佔有時,雖然客觀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但主觀上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時,應認為符合侵佔罪的犯罪構成(既遂)。

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刑法學界多數觀點以及司法考試教材認為,兩罪雖為獨立罪名,但是根據兩階層體系侵佔罪和盜竊罪不是對立關係,而是包容評價關係。盜竊罪可以包容評價為侵佔罪,學界認為,侵佔罪指的是將自己佔有,他人所有的財物轉化為自己所有;盜竊罪指的是將他人所有,他人佔有的財物轉化為自己所有。兩罪都是以平和的手段,不是用暴力或危險手段。

一般來說,兩者區分產生在主觀認識出現錯誤時,例如將旁坐的人所有(且佔有)的錢包當做他人遺失物佔位己有,此時根據兩階層體系,客觀上屬於將他人所有,他人佔有轉化為自己所有,屬於盜竊行為;但是主觀上出現認識錯誤,將錢包誤認為遺失物(無人佔有),此時主觀上只具有侵佔罪的故意,因此,當主客觀不統一時,由於盜竊罪可以包容評價為侵佔罪,該案可以以侵佔罪來定。

3樓:洛陽玉湖

相互獨立,可以轉化!

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4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解釋的很詳細了,你的問題裡設定的情節有點簡單了,不好認定。如果第一種情形是在密封的場所,如包廂等,則兩種情形我認為都是盜竊罪。

侵佔看「佔有」。舉例說明吧:1、一輛滿載的公交車上,司機把包放在座位後面,你以為是乘客掉的,你拿走了,侵佔,因為此時不能確定包由誰佔有,而你自認為拾得遺失物,不具有盜竊故意。

2、若在空無一人的公交車上,當然,有你和司機在,此時你拿走這個包,即使此包是乘客掉落的,也是盜竊,因為此時法律上認定是由司機佔有此包。

6樓:傳說中的豁人

這個情節給的也太不詳細了。。同時刑法學是建立在事實認定清楚的基礎上的,姑且認為你可以證明上述主觀意圖。同時認為構成符合兩罪的其他條件。

你說的第一種情形構成侵佔罪,以佔有他人財產拒不歸還的故意佔有了他人的財產,構成侵佔罪。同時,該行為想象競合了「過失盜竊罪」。因為你並非以「竊取」的故意實施了竊取的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過失盜竊罪」,故該行為構成侵佔罪。

第二種情形同樣構成侵佔罪。同樣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在主客觀相一致的部分定罪。

盜竊罪主觀是竊取+佔有,客觀是竊取+佔有;侵佔罪主觀是佔有+拒不歸還,客觀是佔有+拒不歸還。在行為中我們看到我的主觀是竊取**移佔有+取得佔有+不歸還),客觀方面是一般佔有(沒有轉移佔有+取得佔有+不歸還)。由於盜竊罪是奪取罪,要求佔有轉移,故不構成盜竊罪。

但該行為同時競合了侵佔,且主客觀在侵佔部分相一致,故成立侵佔罪。

最後,侵佔罪是刑事自訴罪,告訴才處理。

侵佔罪與盜竊罪有什麼不同?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侵佔罪與盜竊罪的根本區別在於,侵佔罪是不轉移佔有的犯罪,即行為人只是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將原已佔有的他人財物不法領得的行為;

而盜竊罪是轉移佔有的犯罪。

換言之,易「自己佔有」為「不法所有」是侵佔罪的本質特徵:將「他人佔有」改變為「自己佔有」則是盜竊罪的本質特徵。所以,理解侵佔罪中的財產「自己佔有」和盜竊罪中的財產「他人佔有」的含義,乃是問題的關鍵。

2、侵佔罪中的財產「自己佔有」

侵佔罪中的「佔有」,是指行為人對財物的事實上支配,即依規範的、日常生活常態下的社會觀念標準判斷存在事實上的財產控制關係。

而支配是否合法,是否有成文的合同等均在所不問。

3、佔有事實表明原財物所有人對該財物的佔有權受到排除。

侵佔罪的成立,是行為人將業已佔有即已經形成「佔有事實」的財物佔為己有,即原財物所有人、佔有人已經失去對該財物的控制權。如果在財物所有人、佔有人尚對原財物享有佔有權時,試圖以不法方法非法佔有該財物,則可能構成盜竊罪。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8樓:哈安旅鴻德

區分盜竊罪

與侵佔罪

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

犯罪物件的財物

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

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

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

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

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

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

回到原處

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

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

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

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

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

下位者是否也佔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佔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

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佔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

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佔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佔罪或者

職務侵佔罪。

9樓:鬆心絃津

侵佔罪是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盜竊罪是非法手段。

10樓:先驅計劃

盜竊罪魚侵佔罪的區別在於:最根本的區別是盜竊罪是將別人佔有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是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將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變為歸自己所有。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

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佔有公私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侵佔罪的行為人是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非法佔有的犯罪故意。2、犯罪物件不盡相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侵佔罪是行為人也已持有的公私財物,該公私財物已在行為人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祕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務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財物;而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佔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的公私財物非法佔有

如何正確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

11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樓:未來法律

您好: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

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

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佔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是否也佔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職務侵佔罪。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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