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有一間承租房侄女回滬戶口報在裡面現在父親想賣掉是否要同住人同意

時間 2022-02-14 13:20:15

1樓:光水藍

關於承租房的繼承權問題(有特殊性的案例)寫回答有獎勵

關於承租房的繼承權問題(有特殊性的案例)

當事人:父親、母親、兒子。

母親單位分房(租賃房屋),房子戶口只有母親一人,房屋租賃證也是母親。父親、母親、兒子共同居住。

後父親、母親協議離婚,房屋權利「口頭約定」歸母親。但實際仍共同居住(離婚隱瞞兒子)。

幾年後,父親過世,兒子知道離婚情況。

現關於這套承租房的繼承權,問:

父親的母親,也就是奶奶(一直不住在一起的),有沒有權力對此房屋提出任何權力的訴求(包括繼承?財產分割?)?

兒子有哪些權利?

父親過世後,母親買下公方,變成產權房。此時,如果奶奶是否可以有財產分割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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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獲得超過5.1萬個認可 2016-02-27

關注1、租賃的公房承租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不能繼承。在承租人不在後,一般是由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優先承租,但具體由誰承租還要由房屋產權人(也就是你母親的單位)來確定。

2、「關於這套承租房的繼承權」:這套房子不是承租人--你母親的個人財產,更不是你父親的財產--他們已經離婚。所以:

這房不是遺產、不涉及繼承問題,只涉及在你母親去世後由誰繼續承租的問題。

3、「父親的母親,也就是奶奶(一直不住在一起的),有沒有權力對此房屋提出任何權力的訴求(包括繼承?財產分割?)?

」:奶奶沒有任何權利提任何要求,不管是繼承、還是分割財產,因為這房的所有權是屬於你母親單位的,既不是父親的遺產、也不是你父親的財產。

4、「兒子有哪些權利?」:只有一項權利,在母親去世後,兒子作為同住人可以請求繼續承租,經單位同意後兒子成為承租人,成為承租人後,如果單位想賣這房,兒子可以優先購買。

補充:父親去世後、父親買的房,就是母親的個人財產了,奶奶無權再要求分割兒媳的財產。

2樓:冷豔老師

如果是父親的名字的話,他賣掉房子是不需要這裡的人同意的。只要解除合同就可以。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父親的房子,沒有必要爭取同住人同意可以自由支配買賣。

4樓:寶貝馬龍福

你的問題是說問一下父親有意見,承租方侄女回戶戶口包在裡面,現在付費想賣掉可以嗎?這種情況當然是可以了可以賣掉的。

5樓:

這要看侄女是否有居住權,如果侄女擁有房子的居住權,是要經過同住的人同意的。

6樓:湧語

第一承租房不能買賣,所以你父親也不能買了。第二如果買下來了,想賣了,要戶口本里面的人都同意,因為他們有居住權。但賣了的款和戶口裡麵人無關。

7樓:

附近有一間成都房侄女回上海,戶口包在裡面的父親想賣掉。他必須是可以的。

8樓:

我覺得這個得看嗯,當地的一些習俗是不是可以像你說的賣掉?不因不經過人家同意

9樓:匿名使用者

附近有一間承租房,侄女回滬了,戶口報在裡面的話,那附近想賣掉,肯定是可以的呀,那個房子是你父親的呀?

10樓:泅藍青春

父親有意見,承租房侄女回滬後戶口,現在父親想賣掉家手續合法。那你就給他賣賣掉吧

結婚時戶口已遷到丈夫家(男方),法律來說,女方戶口是否還屬父母家庭成員

11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9條、結婚登記之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因此,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女方將自己的戶口,以「夫妻投靠」的方式,遷入男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女方就應已經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了

12樓:32度的酒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你表姐已不屬於她父母的家庭成員了,因其戶口已遷出了,已落入地為準了。雖然你表姐父母戶口上還有她名字,但已註明已遷出。證明已經遷出了。

所以她不屬於她父母家庭成員了。不知道我這樣的回答你是否滿意。再見朋友。

13樓:啊呢喲

戶口不屬於了,但是親屬關係是不變的

14樓:田家

如果離婚還要女方的戶口嗎

15樓:鄭憲明律師

不屬於了,已經遷出。鄭憲明律師網

戶口法律疑問

16樓:匿名使用者

明白人一看就知道這其中的道道了。

目前,各地都實行戶口准入制度,沒有深圳的準遷證,是無法將戶口落到深圳的,在開據準遷證前,一般首先向遷入地申請領取準遷證,申領準遷證時要提交遷入人的戶籍證明、家庭關係證明及其他必需的材料,如果張三如實提供,那麼他根本不可能在戶口遷移的時候改大年齡、張四也不可能把戶口和張三落在一起。

很明顯,張三和張四戶口在原籍時就做了手腳,通過某些不正當的途徑,先把自己的年齡改大,再將張四弄成是自己的兒子,然後向深圳方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材料。

象這種情況,深圳**是沒有責任的,如果要追究,首先要追究張三虛報戶口的責任,張三和張四的戶口很有可能被遷返或登出(登出後在原籍恢復戶口。),其次要追究張三原籍公安機關的行政責任。為張

三、張四改戶口的民警極有可能被辭退,領導被記過。如此而已。

17樓:秦時月兔八妹

違法,但是違反的是行政法而不是民事法,所以樓主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的。事情屬實的話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18樓:clapv人

說實話後果很嚴重,如果張三的戶口本上寫著張四是他的兒子,日後張三去世,在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張四是有權利要求繼承張三的遺產的。這樣會侵害你這個真正繼承人的資格,張三的原籍戶口本如果遺失了的話可以去原戶籍登記機關去補辦,或者開個證明。應該儘快處理。

戶主是必須持有戶口本嗎?法律上有規定嗎?家庭其他成員有權利使使用者口本嗎

19樓:絕情紅豆福

戶主只是代表戶口本上的一個責任人,戶口本上的其他成員和戶主的權利是一樣的,都有權力使使用者口本的

20樓:笑談人生

戶主與持有戶口本沒關係,法律上沒有規定戶口本非得戶主持有,家庭成員有權使使用者口本

21樓:言午

戶口本上的每個人都有權利使使用者口本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2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4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5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26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7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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