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夫妻間應盡什麼義務,法律規定性生活是合法夫妻應盡的義務嗎?

時間 2022-02-16 02:55:13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哪些是夫妻間應盡的義務?

第一、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

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第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

第四、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第五、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如撫養子女、贍養雙方的老人等。‍‍

2樓:暗受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3、夫妻扶養做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當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

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糾紛,可以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扶養糾紛時,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應當及時依法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3樓:奇諾和路

‍‍通說認為,關於夫妻忠實義務可以作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忠實義務,僅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⑴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為婚外性行為,也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討論的夫妻忠實義務是取其狹義的理解,即貞操忠實義務。在早期,忠實義務不是配偶雙方的義務,而是強加給女方單方的義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男系血統的純正。因此,法律對於妻子貞操的要求極為嚴格,對失貞的婦女處置十分嚴厲。

反之,對丈夫的通姦行為卻極為寬容,使得夫妻在忠實義務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樣的規定是極其不科學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人們法律意識和素養的提高以及對人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認識也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法律規定性生活是合法夫妻應盡的義務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性生活是合法夫妻應盡的義務。這是出於自願的行為,不過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生存和繁衍的需要。也有因為不和諧而導致的離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5樓:熱情的陽光

您好,很榮幸來回答您這個問題:

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分居兩年,一方可起訴離婚。說明婚姻維繫的基礎是包含性生活的。

肯定是存在權利義務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可進行追問!

6樓:979476586黃q群

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總之是與權利相對的。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法律規定妻子應盡的義務

7樓:儆櫟

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不是一方的。

《婚姻法》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樓: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撫養的義務。

9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沒有形成撫養關係,不受法律約束。

解答完畢,祝好運!

補充:婚後的所得的財產在沒有約定情況下,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各一半

10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11樓:德慶電腦城

法律不是萬能的。關鍵在於引導和協調,才能家和萬事興。-------過來人奉勸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12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bailovexu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是指具備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間相互享有的特定權利和負擔的特定義務,同時也包括夫妻作為婚姻共同體的代表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婚姻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現,包括夫妻間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財產法上的效力。在我國,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受法律保護。

法律設定夫妻間權利與義務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維持人類男女兩性關係支援秩序的需要。第二,男女兩性的政治和經濟地位雖在法律上實現平等,但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恩格斯:

在大多數情形下,丈夫都必須是有收入的人,贍養家庭的人,至少在有產階級是如此,這就使丈夫佔據一種無需有任何法律特權的統治地位。第三,保護未成年人利益需要。

從夫妻的權利與義務的種類與內容的角度,可以分為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和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是指與夫妻身份相聯絡又不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間的財產權利與義務是指夫妻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直接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內容。

具體來說,夫妻間的人身權利與義務包括姓名權、忠實的權利與義務、扶養的權利和義務、人身自由權、日常家事**權、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日常家事**權

13樓:荊州高雲律師

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之間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

(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

(五)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六)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七)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

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三)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四)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義務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義務有:

(一)、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1、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時起產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滅,在婚姻關係有效存續的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種狀態性的、持續性的法律關係。無論婚姻的實際情勢如何,也不論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狀況怎樣,夫妻扶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因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3、夫妻扶養做為法定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扶養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

4、夫妻扶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關係。

(二)、夫妻忠實義務

夫妻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義務有哪些

15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平等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5、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6、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7、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當然,還隱藏包含有「夫妻生活」(性生活)的義務。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家庭關係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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